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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技术规定》,历时1年半,经过多轮调研和论证修改,多次征集了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乡镇、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市县设计单位以及县房地产协会、县建筑协会、省市权威专家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2021年7月,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6月1日《技术规定》通过了县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3次会议审查,2022年7月,再次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为促进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充分融合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等新政策、新要求,促进湘潭县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二是完善体系,实现全域管控。适用范围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扩展至全县域城乡统筹考虑制定的国土空间分级分类管控规定,划分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建设空间三大管制分区,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空间、镇(乡)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三级管控体系,湘潭县行政管辖区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等均按本规定执行,基本实现全域全要素管控。三是公众参与,具有科学性。充分征求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通过模拟分析、意见征集、反复研究、专家论证等程序;各项控制要素深化、细化、图表化,更有利于操作实施。四是内容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技术规定》是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应,县自然资源局、相关县直部门、设计机构、建设业主均需共同遵守,落实依法审批的要求。应当按照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质量。《技术规定》成果构建了科学合理的框架体系,共分4大部分14章116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农业空间管制规定、生态空间管制规定、建设空间管制规定、附则五大部分。确定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包括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建设空间等三类规划分区。1、农业空间管制规定部分为农业空间划定、农业空间管制规定、农业空间保护与整治、农业空间调整,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其他耕地划定的原则及管制规定、农业空间允许调整的情形、土地整治与保护、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等内容。2、生态空间管制规定部分为生态空间划定、生态空间管制规定、生态空间保护与修复、生态空间调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一般生态空间划定的原则及管制规定、生态空间允许调整的情形、河流水系修复、矿区土地复垦、黑臭水体治理等内容。3、建设空间管制规定部分为中心城区建设空间管制规定、镇(乡)建设空间管制规定、村庄建设空间管制规定,包括建筑容量控制、建筑日照、建筑间距、建筑离界及退让等建筑工程管理内容、绿地与景观风貌管理、居住区规划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竖向规划、地下空间利用、历史文化保护及风貌控制、综合防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内容,按照中心城区建设空间、镇(乡)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三级分区特点制定相应的空间管制规定及内容。1、控制建设容量,提升居住环境。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筑密度与基准容积率控制表内容,结合湘潭县实际,建筑容积率控制在3.0内,建筑高度重新分区,按照低层、多层住宅(1~9层)、高层Ⅰ类住宅(10~18层)、高层Ⅱ类住宅(19~26层)三类分区进行管控。同时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对建筑间距和日照实行双控,充分保障居住生活质量。2、优化建筑控制,区分管控要求。新建建筑高度按照省市自然资源、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求,确定中心城区建设空间新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 27 层、80 米;镇(乡)建设空间新建住宅以 6 层及以下为主,6 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 70%。新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 9 层、27 米;确需建设超过以上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要与城镇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并应书面征求县消防救援机构意见。3、完善设施配套,增加公共空间。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增加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管理用房应满足使用要求,且不能布置在地下,其建筑层高不少于2.8米。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居民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并建有1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站要求建设;规划10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的比例配置,且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3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规划1000户以内的新建住宅项目养老服务用房,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统筹。因项目规模过小无法统筹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区域统筹配置。为适应镇乡发展实际,实现县中心城区与镇乡差异管理要求,制定符合镇乡发展管控要求,如停车位配建标准为花石镇、杨嘉桥镇、河口镇、石潭镇、中路铺镇、乌石镇、射埠镇、青山桥镇应按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标准的70%计算,白石镇、茶恩寺镇、谭家山镇、石鼓镇、云湖桥镇应按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标准的60%计算,分水乡、排头乡、锦石乡应按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标准的50%计算,原则上按项目建设要求应配尽配,同时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1、落实村庄规划要求。已批准村庄规划覆盖的区域,村庄建设区的准入应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已批准村庄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各项村庄建设用地和各类配套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闲置地和荒废地,尽量少占耕地,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规划确定的人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要求,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需求,宅基地建设应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遵守地方宅基地建设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明确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布局要求进行建设。2、完善村庄风貌管控。村庄建设应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建筑高度控制为村民建房原则上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集中安置区原则不超过6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房屋退距要求为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助推乡村振兴发展。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产业用地和项目用地。建立规划“留白”机制,村庄规划应预留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统筹安排商业、工业和仓储等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合理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量,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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