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攻坚】涉600多万承包款 法院移交钛精矿遇阻挠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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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600多万元矿山承包款长时间拖欠,近日,禄劝法院将被执行人名下一堆钛精矿进行司法拍卖。
在两次流拍后,法院裁定,将钛精矿以658万余元抵偿给申请人。
不料,在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法院将钛精矿交给申请人时,遭到阻挠。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对3名带头阻挠、妨害执行人员进行依法司法拘留。
拖欠600多万元承包款不还
2018年1月31日,原告李某臣与被告洪某刚、李某寿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经昆明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由二被告支付李某臣矿山承包款660万元。
2018年3月26日,因二人迟迟不履行判决,李某臣只好向禄劝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除了在诉讼阶段被法院保全查封的一堆钛精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而且这堆钛精矿已于2014年被昆明中院另案(朱某某申请执行洪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在先。为此,2018年10月,禄劝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而在此期间,李某寿等人也以昆明中院查封的钛精矿并非洪某刚个人所有为由,向昆明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昆明中院审查后裁定中止对该查封钛矿的执行。之后,朱某某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经昆明中院和云南高院审理,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可由于朱某某在查封期间看管钛矿的费用得不到解决,导致昆明中院的查封一直没能解除而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移交钛精矿遭阻挠
经执行干警多方协调,朱某某的看管费50万余元由李某臣承担15万元,由洪某刚、李某寿承担35万元,之后朱某某向昆明中院申请解除查封。
2019年3月,禄劝法院该案恢复执行,依法启动了钛精矿的司法评估、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在二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及变卖已流拍后,法院裁定将二被执行人堆放于禄劝县中屏镇茶花箐的钛精矿以拍卖保留价款658万余元抵偿给申请人李某臣。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案执行标的物的采矿权系案外人某矿业公司享有,该公司于2006年某矿点的钛矿承包给案外人杨某,2009年杨某将矿点转包给李某臣,李某臣又于2012年将矿点转让给洪某刚和李某寿。由于存在多次转包,加上管理混乱,本案被执行人等尚欠某矿业公司的管理费、税款以及村民土地租金和部分民工工资等未支付,致使部分村民在法院对查封钛精矿进行处置时到场阻挠执行。
该案的成功处置,不仅使该案申请执行人李某臣660万元的执行标的得以及时执行到位近600万元,同时,在执行干警耐心解说下,李某臣已筹款近15万元,用于优先支付此前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的12件民工工资案件。
来源: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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