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案】胆肥!醉驾撞上巡逻警车 还要和民警“谈谈”,结果悲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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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庆贺乔迁之喜的饭局,可酒后驾车就成了违法行为,而且还偏偏撞上了巡逻警车。
就在民警处置酒驾男子时,这一车人竟暴力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借机帮酒驾男子逃跑。7人在拉扯、推搡执法民警的过程中,造成一名民警受伤……
近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9年1月12日,为了庆贺乔迁之喜,华坪县中心镇某村村民沙某明在一家酒楼宴请一众亲朋好友,饭局结束之后,仍未尽兴的沙某明又开车带着亲戚朋友到了县城一家歌舞厅继续玩。
这场狂欢一直持续到凌晨才结束,沙某明开车带亲友准备离开县城时,却撞上了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的巡逻车。
民警发现沙某明有酒后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调查,但沙某明拒不配合,民警立即对沙某明使用手铐控制。
没想到,在控制沙某明的过程中,和沙某明同行的其他六人上前阻止,以抓扯、推搡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控制沙某明。
民警口头警告后,和沙某明同行的其他六人仍继续对民警及辅警四人抓扯、推搡,帮助沙某明逃跑。民警鸣枪示警后,仍未能阻止沙某明继续逃跑。在沙某明逃至县城华诚大厦时,民警才将沙某明控制住。
六人拉扯、推搡执法民警协助沙某明逃跑的过程中,造成一名民警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
6月10日,华坪法院一审判决,沙某才、苏某峰、沙某忠、苏建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沙某祥、马某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在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来源:华坪县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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