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微信摇一摇 摇出了“感情”,也摇出了“感情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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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朋友
或多或少
都使用过
微信摇一摇这个功能
或抱着好奇的态度玩一玩、试一试
或怀着消遣的心态探究一下
但也有人想通过“摇一摇”交朋友
甚至想通过它寻找“真爱”
……
理想很美满,现实很骨感
等来的很可能是一笔“情债”
下面小编要讲的这对情侣
就是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相识的
李女:“法官,当初谈恋爱的时候,我借给他33900元,现在分手了他得还给我。”
张男:“法官,我当初并没有借她那么多钱,我不还。”
……
昔日有情人
今日却形同陌路,对簿公堂
究竟为何
小编带你一探究竟
原告李女士称,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间,她分别通过三次现金交付及一次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先生合计交付借款3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未约定还款期限。
张先生通过现金向其偿还了借款本金1100元。2018年11月1日,李女士与张先生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确认张先生尚欠33900元未还。
经多次催要,张先生仍未还款,李女士遂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赔偿借款本金33900元及利息。李女士向法院提供了转账2000元的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其主张的现金交付的借款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张先生则称,2015年初,他与李女士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相识,并且很快就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可后来两人的感情并未长久。2017年5月,他和别人结婚后,李女士就一直纠缠自己和家人,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不小困扰。他承认向李女士借过钱,但并没有那么多。自己一共向她借了三次钱,并且已经还了12000元。因为当时双方的特殊关系,借款和还款都是以现金交付,并未书写借条和收条。对李女士所主张的33900元的欠款,自己从来没有承认过。
看到这,案件似乎有点扑朔迷离起来
别急!
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该案件承办法官范玉认为,本案当事人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在双方并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发展为恋人关系,其间的经济往来既有借款关系,也有可能是其他关系。李女士在双方恋爱期间借款给张先生,2017年,张先生结婚后才向其催讨借款。李女士的起诉有维权因素,也加杂着情感纠葛。如果就案办案,在没有客观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强硬判决,效果并不会好。
据此,范法官在与两位人民陪审员沟通后,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建议当事人本着客观态度,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处理协商处理纠纷。经过范法官的悉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先生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李女士借款25000元,两人之间的“债务”有了一个圆满的了结。
下面又到了普法的时候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法官提示:
俗话说:“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大家在借钱的时候,一定要:
打好借条
约好日期
谈好利息
拿好凭证
……
这样
才能打好官司
来源: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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