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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故事】这7户房子被依法强拆,只因为……

云南高院 202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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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施甸县人民法院与全县政法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施甸县由旺镇党委政府等多部门联动,对7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各单位抽调的200余名工作人员连续16小时集中作业,成功破解了7件行政非诉执行案。


施甸县由旺镇银川社区李某、杨某甲、段某甲、杨某乙、张某甲、段某乙、张某乙7户农户在未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基本农田上建盖房屋用于生产生活。


施甸县国土部门发现并及时进行查处,依法对该7户农户作出“责令其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但7户农户均未履行处罚。因此,施甸县自然资源局向施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至2019年10月期间,施甸县人民法院多次入户做工作,并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为最大限度减少7户被执行人的损失,且保证其在违建拆除后仍能正常生产生活,法院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被执行人的安置问题。



各部门联动召开工作会,部署强制执行方案

周密部署

确定行动计划

执行队伍整装出发

现场指挥协调,工作有序开展

依法强执,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

财产清点

搬运移交

违建拆除及渣土清运



近日,强制执行行动如期开展。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向被执行人宣布了强制执行决定,劝导被执行人及家属撤出房屋。


随后,详细清点了屋内财物,并将清点出来的财产运送至安置点,移交给被执行人。紧接着开始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最后,为保证农田能够复垦,工作人员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地点。当天深夜11点许,违建被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当事人及其家属全部得到妥善安置,工作人员这才撤离现场。



至此,7件多年未结的执行“骨头案”成功破解。施甸法院依法拆除了占据基本农田多年的违法建筑,还当地百姓地绿、水清的环境。这既是一项保护耕地资源的有效之举,同时也是一件惠及民生的有益之事。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建房、建坟、建窑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和堆放、排放废弃物。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第一项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所占基本农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占用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被占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准和少批多占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也颁布了《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倡议:广大人民群众要依法合理利用土地,正确处理耕地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确保和谐平稳可持续发展。



来源:施甸县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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