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硬核”普法!这些移动端所发的每个字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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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怕朋友突然的关心
多年未联系的朋友一句“在吗?”
根据多年经验
此句一出,可能就是要借钱了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但往往在借出钱后才感受到
向别人要回属于自己的钱有多不容易
别担心!
现在又多了一个要钱的“砝码”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作为证据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这一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1
电子数据证据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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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提供电子数据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时,应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确保证据的原始性下,可使用以下内容作为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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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记录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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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聊天、转账记录
如微信、QQ、微博、支付宝、阿里旺旺等具有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转账记录,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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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邮件、博客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以上内容可以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留存,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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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电子数据证据应注意哪些问题?
1
保证记录合法性和身份真实性
提供微信、QQ、支付宝、微博、阿里旺旺等各网络平台记录作为证据的,光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还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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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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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按正确的格式提交证据
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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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注意事项
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
法官提醒
聊天记录丢失可通过某些数据修复APP来恢复;
善用微信“收藏”功能将重要信息保存下来;
清理文件缓存前注意备份,谨慎清理;
在电子转账时,先确认对方身份信息,提高警惕,勿轻易相信他人;
进行经济来往活动时,注意保留证据(如欠条、单据等)
来源:嵩明县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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