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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逃匿后果来了!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会诚实信用,扰乱了社会稳定。近日,雨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某置业发展公司实际负责人鲁某某拖欠该公司员工李某某工资人民币52500元、朱某工资人民币114000元,合计人民币166500元。
2019年9月5日,雨山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李某某、朱某的投诉,遂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多种方式联系被告人鲁某某均未果。同年12月25日,雨山区人社局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办案监察员以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邮寄和确定被告人鲁某某电话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通过彩信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办案监察员经多种方式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被告人鲁某某在明知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况下,仍逃匿在外,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指令书。
2020年4月7日,雨山区人社局将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线索移交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该局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鲁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于2020年5月21日12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将上述员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为此李某某、朱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基于该公司积极支付其二人工资,对该公司拖欠工资之事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鲁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二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6650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法律强力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的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切莫以身试法。工人辛辛苦苦赚的每一分钱,都是血汗钱。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张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