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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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机构代位追偿、利冲侵权、虚假陈述......这些案例了解一下
11月10日,第二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在南京举行。会上,上海金融法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合肥中院、苏州中院共同发布了《关于服务保障科创金融改革的司法倡议》及典型案例。关于服务保障科创金融改革的司法倡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携手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促进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要求,推进科创金融改革中的司法协同,共同为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长三角科创金融服务体系贡献司法力量。经协商一致,上海金融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家法院就服务保障科创金融改革,共同发布以下司法倡议:一、共树金融治理协同理念。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立足金融司法职能定位,胸怀“国之大者”,自觉在金融审判工作中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价值取向、核心目标保持高度一致。高度重视中央金融会议精神的落实落地,学深悟透中央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规章的基本精神,及时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裁量权,通过完善协同机制,使金融审判的裁判规范与金融监管规范最大化保持协调一致,充分发挥金融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作用。二、共建科创金融保障体系。围绕金融支持长三角协同创新体系建设,顺应科创金融改革需求,加快健全完善与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宜的司法保障体系,为金融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提供高水平、全方位、多维度的司法助力。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融资、供应链金融、私募基金、证券、保险、资产支持证券等涉科创金融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案件,正确处理好打击金融违法与服务金融发展的关系,加大对科创金融改革措施的司法支持力度,引导市场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科创领域。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科创企业诉讼成本,处理可能对科创企业持续稳定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时,要充分听取科创企业的诉求,依法充分优化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等诉讼程序,切实降低企业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科创企业要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共防科创金融风险隐患。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为科创金融创新发展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在金融审判中强化系统观念、体系化思维,充分注意金融法律规范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特别规定,科学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审判思维,坚决打击资金脱实向虚和跨市场投机套利,自觉把个案处理纳入防范化解风险的大局中去考量。落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严格落实持牌经营原则,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要依法否定合同效力。强化跨区域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事件协同处理的联动效应,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民事调查令互认制度。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的常态化协同机制建设,优化行政管理与金融司法在风险处置中的程序关系,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审判态势分析等工具,提高服务防范化解科创金融发展风险的靶向性、精准性。四、共绘“枫桥经验”金融图景。践行能动司法,强化司法职能“前沿后伸”,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合作,积极探索市场化专业调解,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立体化多元解纷机制,短平快、低成本、实质性化解科创金融纠纷。优化完善金融纠纷案件集约化审理机制,协同适用代表人诉讼与示范判决,简化平行案件审理,积极完善示范判决促进类案调解的制度功能,力求“判决一个,解决一片”。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员、专家陪审员、专业测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发挥专业力量在打破调解僵局、解决案件关键性争议焦点中的支持作用。及时发布金融审判专题研究报告、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五、共享金融审判创新成果。坚持协同创新,互利共享。积极适应科创金融发展、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风险防控对金融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共同加强金融审判经验总结与交流,积极探索经验共享、同题共答、课题共研的实现路径。对重大疑难复杂新型的科创金融类案件,互通信息、共同研判,发挥各自在金融审判领域的经验和智慧,集思广益,共同打造三个效果统一的精品案例。定期共同发布“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形成合力优势,共促类案裁判尺度的统一,强化司法宣传规模效应。合力加强智慧法院、数字法院建设,积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全面应用于金融案件审理和诉讼服务,特定法院探索形成的金融审判科技创新成果,其他长三角地区法院优先推广复制。六、共育金融审判专业人才。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健全金融案件专门管辖审判机制,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金融知识、具有科技素养的过硬金融审判队伍,不断提高长三角区域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整合长三角区域审判业务专家、审判骨干等培训资源,采用实地培训、专题培训、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金融法官培训交流活动。加强与合作法院所在地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实现跨区域研究、培训资源共享。探索建立以审判业务交流为基础的审判人才交流工作机制,开展分层次、分批次的跨域学习交流、跨域轮岗交流,积极推动长三角区域金融审判资源的有效流动和优化配置。倡议单位:上海金融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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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G60!安徽三地法院参与这项司法协作
2023年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5周年,也是沪苏浙皖九城市携手共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5周年。为进一步落实九城市法院司法协作,促进长三角裁判标准统一、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国家战略,11月3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法院(上海一中院、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嘉兴中院、杭州中院、金华中院、苏州中院、湖州中院、宣城中院、芜湖中院、合肥中院)深化司法协作服务保障科创生态建设会议在上海松江举行。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指导,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家中院及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共同主办,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齐素出席会议并讲话。推进G60科创走廊建设专责小组副组长、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执行主席、上海市松江区委书记程向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嫒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许惠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春出席会议并致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昌主持会议。袁春指出,九城市法院联合签署框架协议,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研讨,是着力提升一廊九城科技创新能力和司法水平,激活协同发展动能的重要举措,对优化区域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形成更为紧密的协同推进格局,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希望未来九城市法院能够协同共建,用好协作保护新机制,不断加强协同机制制度化建设,细化司法协作工作背景,完善治理工作研究办法,既种好责任田,又打好配合仗。开幕致辞后,九城市法院联合签署《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法院深化司法协作服务保障科创生态建设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九城市法院将以“深化司法协作服务保障科创生态建设”为工作主线,在组织机构保障、司法服务协作水平、审判业务协同、跨域执行联动、审判延伸工作、人才培养及交流六方面开展深入合作,促进业务协作办理,加强资源成果共享,更好发挥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积极营造国际一流科创生态的职能作用。会后,来自沪苏浙皖四地三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律协、松江区市场监督局、区工商联等单位的实务界领导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等来自高校的理论界专家,分别围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自由就业权益保障”“以能动司法理念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题举行了两场平行论坛,一场科创企业代表座谈会,加强实务界与理论界交流,开展专题研讨。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编辑:高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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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做实做优“有信必复”实质化解涉诉信访
“温和热情耐心的工作态度,让人如沐春风”“指点迷津为民解忧,秉公依法情深似海”。近日,二位再审申请人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写来感谢信,称赞群众来信办理人员耐心解释法律条文、厘清法律关系,引导他们通过正确的途径解决合理诉求。这是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安徽高院做实做优“有信必复”,实实在在为群众解难事的缩影。据介绍,今年1月至7月,全省法院共收到群众来信7981件,已进行程序性回复7238件,将其中4485件依法申请再审、申诉事项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对其中1575件涉诉信访事项进行了实质性答复。今年4月1日,安徽高院制定的《全省法院群众来信必复工作规定(试行)》在全省法院施行,明确规定收到群众来信7日内进行程序性回复,让群众在最短的时间知道寄出的信收到了、谁在办。导入诉讼程序的,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实质性答复。同步改进涉诉信访信息系统,实现来信网上分流、网上交转办;增加短信回复功能,对不复杂的信访事项,通过短信方式进行程序性回复,提高办理效率;增设群众满意度评价,将群众满意度评价作为来信办理重要指标。4月以来,群众来信办理满意率达80%。安徽高院将“有信必复”工作与院领导批阅信访件机制相结合,主要负责同志批阅群众给院长来信、大法官留言的核查、办理情况。全省各级法院通过听证等方式进行判后答疑、释法说理工作,提高疑难复杂涉诉信访事项处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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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丨看安徽法院如何深化司法协作、统一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二次联席会议在沪召开4月27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二次联席会议在上海召开。据了解,此次会议的主题是“促进统一法律适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会上,沪苏浙皖四地高院会签《长三角地区法院案例工作一体化“备忘录”》。记者从会议获悉,目前,我省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创新案件监管机制、推进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2项做法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我省法院把促进统一法律适用作为案件监管的重要内容,规范审判权力运行。压实院庭长监管职责,制定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细化明确“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形,并赋予院庭长查阅卷宗、要求合议庭复议等11种监管措施,避免类案不同判。强化审级监督,加强审判业务条线监督指导,制定破产审判等类案裁判指引16个。优化民事再审工作机制,创新“两庭结对”办案模式,既优势互补又互相监督,防止出现法律适用不当。推深做实审判管理,把统一法律适用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加强对全省法院发回、改判、提审、指令再审案件通报分析,汇编典型案例320件。同时,以深化改革促统一。遵循司法规律,注重用改革的方法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制定完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工作规则,案件涉及统一法律适用的重大问题,需要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先行讨论,层层过滤把关。激活提级管辖机制,制定提级管辖工作指引,充分发挥提级管辖案件示范指引作用。优化智能辅助办案机制,推动现代科技与审判工作相融合,将办案流程嵌入办案平台,实现智能检索、类案推送、预警提示等功能。另外,以案例指导促统一,注重案例学习研究,发布参考性案例。推动案例转化应用,对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将指导性案例纳入强制检索范围,把入选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情况作为晋职晋级、评选审判业务专家的重要参考。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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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四地高院签署备忘录,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今天(4月27日),人民法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二次联席会议在上海举行。会议以“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主题。上海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张为出席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三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王淑梅出席并讲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云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作主旨发言,并签署了《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案例工作“一体化”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以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共建共享为协作原则,提出了10条具体举措,包括组建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评选委员会,规范评选实施流程,建立典型案例发现培育、征集汇总、发布、适用、研讨、宣传机制,打造典型案例信息数据库,建立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发现、归纳、解决机制等。会议强调,四地法院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提高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政治自觉,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公正的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竞争秩序,切实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扎实有效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作出人民法院新的更大贡献。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辑:张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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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2022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公告
安徽法院2022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公告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法院司法雇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皖高法〔2018〕142号)等文件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全省法院共计划招聘聘用制书记员367名,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10名、中级人民法院80名、基层人民法院277名(详见《安徽法院2022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职位表》)。二、报名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已取得学历证书;(四)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掌握速录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11月至2004年11月期间出生);(六)熟悉法律基础知识;(七)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三)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依据法律法规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的;(六)全省法院在岗的统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七)其他不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三、报名与资格审查(一)网上报名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8:30至11月22日16:00。报名网站为人事考试网(http://zhengfu.shenbohr.com)。报考人员报名时,按照要求填写《安徽法院2022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资格审查表》,同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片,JPG格式,尺寸为295×413像素,大小为20—200kb)。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法院。(二)网上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可于报名后至11月23日16:00前登录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视为报名有效,报考人员不能再改报其他法院。审查不通过的,视为报名无效,系统会将报考人员的报考请求退回,报考人员可以重新选择法院报考,不再另行通知。如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报则取消报考资格。(三)网上缴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2022年11月24日16:00前登录人事考试网缴纳笔试费用,缴费标准为40元/人。未按期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缴费人数与职位招聘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2:1的,核减相应职位招聘计划数。若职位被取消,且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于2022年11月25日12:00前登录人事考试网改报其他法院。如不改报其他法院,将在报名结束后退回所收费用。其他情形缴纳的笔试费用,将不予退费。(四)准考证打印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请及时关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各市中院”)官网发布的笔试开考通知,并在笔试开考前自行登录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四、笔试(一)笔试内容笔试主要测查考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长120分钟,满分100分。(二)笔试安排报考各市中院及其辖区法院的考生在该中院所在省辖市考试,报考省高院的考生在合肥市考试。笔试时间、地点、考场安排及考试要求以准考证载明的信息为准。考生需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等书写工具,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三)成绩发布笔试成绩及考生排名情况分别在省高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各市中院官网发布。五、资格复审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数2:1的比例,由高到低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最后一名分数相同的人员均可参加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和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在本职位未入围考生中按笔试成绩排名顺序等额递补。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须现场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笔试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需缴纳面试及职业技能测试费用,费用缴纳后,取得面试和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发放准考证。未缴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本职位未入围考生中按笔试成绩排名顺序等额递补。资格复审由省高院政治部、各市中院分别组织实施,时间、地点以及有关要求在省高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各市中院官网发布。六、面试(一)面试形式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二)面试安排由省高院政治部、各市中院分别组织实施,时间、地点以及有关要求分别在省高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各市中院官网发布。七、职业技能测试(一)测试方式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计算机速录技能,采取上机操作形式,满分100分。(二)测试安排由省高院政治部、各市中院分别组织实施,时间、地点以及有关要求分别在省高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各市中院官网发布。八、总成绩合成及发布(一)总成绩合成考生总成绩采用百分制加权合成,笔试占40%,面试占40%,职业技能测试占20%。考生总成绩=(笔试分数×40%)+(面试分数×40%)+(职业技能测试分数×20%)。笔试、面试、职业技能测试和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生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二)总成绩发布由省高院政治部及各市中院分别发布考生总成绩。九、体检和考察体检和考察对象按照职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排序;面试成绩仍相同的,均进入体检与考察环节)。体检和考察对象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体检和考察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对体检合格者,参照安徽省公务员招录考察标准进行考察。体检和考察由省高院政治部及各市中院分别组织实施,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由省高院政治部及各市中院分别发布。十、疫情防控安排考生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在现场审查、笔试、面试、职业技能测试等环节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自觉接受疫情防控相关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情况,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取消其报考资格。疫情防控具体要求以省高院政治部和各市中院通知为准。十一、公示和聘用对体检、考察合格者,根据考生总成绩排名,按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省高院和各市中院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办理聘用手续。各招聘法院按照省高院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管理。下一批次招聘工作启动前,各招聘法院如产生缺额的,根据工作需要,经省高院审核同意后,按考试总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并履行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以上程序具体时间安排及要求以省高院政治部和各市中院通知为准。十二、待遇保障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所在法院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安徽省法院司法雇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制书记员享有“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单位工会,按照规定缴纳工会费,享受会员待遇。十三、其他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分别在省高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各市中院官网、人事考试网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招聘单位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多种联系方式(本人、亲属手机或固定电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面试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政策咨询电话:详见《安徽法院2022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职位表》;咨询时间8:30-11:30,14:30-17:30。技术咨询电话:报名过程中如遇电子照片制作及提交审核、网上缴费、准考证打印等技术问题,请拨打电话0551-62980775,0551-62980776,0551-62980778,0551-62980731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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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房子一直未住,凭啥让我交物业费?
这房子我买了到现在都没住过,也要交物业费?为什么不用交呢?案情回顾原告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拖欠的2019年4月份到2020年8月份的物业服务费用22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自买房后就长期在外打工,房屋至今没有装修,并未实际入住,未享受原告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故不应该支付物业费。法院审理金寨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2018年购买金寨某小区的房屋并办理完成收房手续,原告某物业公司自2019年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0年8月份退场。主审法官向本案当事人释明已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费由业主承担;另外根据金寨县《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在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后,可适当降低物业收费标准,具体幅度由双方商定。最终,被告王某某按照80%的比例交纳了空置房物业费,原告某物业公司撤诉。法官提醒物业费大部分是为整个小区公共部分的管理、公用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针对的是小区全体业主而并不是某一业主。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关于空置房的物业费,部分省市规定,在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后,可按70%至90%的标准交纳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来源:金寨县法院编辑:张愉
202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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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渗水,凭啥让我交物业费?
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物业费,是否合理合法?到底该怎么办呢?基本案情2019年5月,小刘在长丰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装修后入住不久发现外墙往室内渗水,小刘以此为由一直拒交物业费。2022年1月,物业公司将小刘起诉至长丰县法院,要求小刘支付物业费,并承担千余元的违约金。小刘认为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特别是房屋卧室飘窗一侧,每逢下暴雨往室内渗水导致实木地板发霉。在物业公司未能解决问题前,没有权利找其索要物业费。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承担维修义务。小刘在装修时私自对卧室飘窗部分进行了“扩建”才导致的渗水,应当由其自行进行维修。物业公司为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了维护、对小区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故小刘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法院判决长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以房屋渗水问题不支付物业费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即使该案存在房屋质量问题,也与物业服务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业主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小刘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并因逾期还应当支付违约金。依法判决小刘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202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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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不付物业费吗?
案情简介某物业公司系花山区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晋某系该小区业主。2016年6月8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费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以来,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但晋某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自2016年以来从未缴纳任何物业费,累计欠费4万余元。虽经某物业公司多次催要,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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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发布2021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近日,安徽高院发布《2021年安徽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1968件,审结19864件,同比分别上升38.33%、29.72%。报告指出,2021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呈现以下主要特点:一是行政案件收案数增幅呈扩大态势,相较2020年增长38.33%。二是行政诉讼案件地域分布不均衡。三是案件所涉行政管理领域涵盖面广但类型集中,涉及房屋、土地征收拆迁类案件占比32.76%。四是行政机关败诉率略有上升。五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大幅提升,自2021年6月起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六是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效果初显。报告具体分析了行政执法和应诉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征收拆迁领域问题较为突出;基层政府法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效有待提升;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个别地方执法责任制未能得到严格落实。针对存在的问题,报告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工作建议:一是坚持重心下移,着力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二是深入落实“一改两为五做到”要求,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是切实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四是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促进依法公正文明执法。五是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安徽高院发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是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工作要求,推动法治安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深化司法公开,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来源:高行政编辑:高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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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被狗咬伤,找不到狗主人咋办?
业主在小区被狗咬伤,在无法查明狗主人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等损失费用,这样可以么?近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因疏于管理,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合同违约,依法应当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2174.16元。基本案情张某和8岁的儿子小张是淮南市八公山区某小区的住户。淮南市某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21年6月22日中午11时左右,小张放学回家时突然被从楼道口窜出来的狗咬伤,狗随后逃窜不知去向。小张的父母报警后将小张送至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并住院治疗。张某认为自己儿子被狗咬伤,系物业公司疏于对小区的管理,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张某遂以小张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小张应当对饲养动物的所有者提出索赔请求,同时物业公司也没有对小张进行特殊保护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对所服务的小区实施管理时,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淮南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方,疏于防范,对小区内无人看管的狗没有及时采取驱逐等措施,导致小张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被狗咬伤。作为管理人,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而这种疏漏与小张受伤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物业公司已构成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原告母亲带原告放学回家经过楼道符合小区居民的正常行为法则,并无不当。但考虑到狗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小张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在小区内遭受流浪狗袭击致伤,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如果受伤的是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也需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成年人受伤,因成年人挑逗流浪狗的,同样需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流浪狗体内含有各种细菌和病毒,在被咬伤或抓伤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接种狂犬疫苗。来源:人民法院报编辑:王宏礽
202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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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实事办到群众心坎上
“对法官的调解我们非常满意,太感谢你们了。”今年4月6日,黄山市黄山区汤口旅游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给黄山区法院打来电话,对黄山风景区法庭法官快速化解游客纠纷表示感谢。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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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拿回我的钱款了!
“这次我能拿到久拖不结的欠款,真是让法院执行法官们费尽心思。好几年了,现在我终于能够拿回属于我的钱款了。相山区法院的人民法官真是为人民的好法官!”申请执行人王某在现场激动的说到。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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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百年天天读 · 5月11日
胡锦涛就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促进经济发展进行考察时强调: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这是中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战略。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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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钱,就得这么办!
近日,天长市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陈某店中将其拘传,并成功对陈某名下一辆众泰牌轿车采取扣押措施,以此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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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发布2020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近日,安徽高院发布《2020年安徽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5881件,审结15313件,同比分别下降7.45%、6.46%。根据该司法审查报告,当前行政案件呈现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收结案数在连续多年增长后,首次出现下降。2016年、2017年全省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增速分别高达21.48%和18.73%,2018年、2019年增速明显放缓,分别为8.05%和10.08%,至2020年首次出现负增长。二是新收案件数地域分布不均衡,仍集中在合肥、阜阳、宿州、安庆、亳州等传统案件大市。该五市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共计6044件,占比60.98%。三是案件所涉行政管理领域涵盖面广,但传统行政管理领域的案件仍呈高位运行态势。房屋拆迁、土地管理、公安等七类案件占一审受案数的62.30%。四是行政机关败诉率有所下降。全省行政机关一审案件败诉率为17.3%,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五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上升幅度较大,厅局级负责人出庭应诉明显增多。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66.1%,同比增长11.7个百分点。六是行政案件的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初见成效。2020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下降7.45%,一审行政案件调撤率为15.7%。报告分析梳理了行政执法和应诉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征收拆迁工作不规范现象仍较突出,行政允诺、协议行为中诚信缺失问题逐渐凸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量有待提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效果还不明显。报告对2021年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进行了展望,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行政案件仍将保持稳中有升态势;二是传统的征收类案件仍将居高不下;三是涉环境整治案件、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案件将会有一定幅度上升;四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越来越高;五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将呈下降态势。为此,报告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两个方面分别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安徽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坚持每年定期发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目的是深化司法公开,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推动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效化解和减少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文:高行政编辑:高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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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发布2019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近日,安徽高院发布《2019年安徽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7161件,审结16371件,同比分别增长10.08%、13.29%。报告分析了当前行政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收结案由高速增长转入平稳增长。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后,全省行政诉讼案件增长明显,2016年、2017年,增长速度高达21.48%和18.73%,至2018年、2019年,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均在10%左右。二是新收案件数地域分布不均衡。从案件总量看,合肥、阜阳、宿州、安庆和蚌埠居前5位,分别为1980件、1688件、1214件、702件和664件;铜陵、黄山和池州案件较少,分别为132件、175件和199件。三是案件所涉行政管理领域呈不断扩大趋势。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仍集中在传统的城建、资源、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但在水利、国有资产、教育、物价、电力、审计、旅游、盐业等领域也产生了数量不等的行政案件。四是当事人诉讼请求更加多元。除传统的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履行之诉、赔偿之诉等,还包括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等,主张的权益不仅包括实体上的权益,也包括程序上的权益。五是行政机关败诉率有所上升。在审理的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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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为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就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活动,通告如下: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恐吓、殴打、侮辱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分别按照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四、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虚假疫情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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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听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对疫情防控特别是患者治疗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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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山法院】被执行人欠款拒不支付 强制拘传立刻执行
12月28日,元旦放假前两天,雨山法院执行法官将“老赖”叶某某拘传至法院,使其当场履行了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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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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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玉舟在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调研时强调 加强分析研判 为安徽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调研期间,姚玉舟一行实地察看了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大厅、审判法庭等设施,并旁听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庭审。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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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学农在安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五年来全市人民法庭审理案件50283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做好疏导稳控工作,完成每年全国、省市两会及十九大等重大活动期间的维稳安保工作。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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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明树向宣城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
1月5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钱明树向宣城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1月6日下午,大会使用电子表决器表决,以95%的赞成票通过了该报告。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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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改不了的习惯,改不了的法院人 ——记安徽合肥蜀山区法院法官杜卫根
和往常一样,午饭时间是杜卫根一天中最为放松的时候,他与同事们一起开怀畅聊。“案件要接着办、工作还要接着做。当然,跟这些在法院朝夕相伴的伙计们在一起,也是生活中最开心的事。”杜卫根说道。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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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深度报道:合肥高新区法院审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
“如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提交合肥高新区法院诉讼解决。”近两年,越来越多的合同中增加了这样的争议解决条款。高新区法院为当事人带来的便民服务和公平正义,赢得了大家的信任。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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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工作分几步走?张院长亲自划重点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以来,改革成效在安徽全省法院初步彰显,立案难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得到了缓解。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