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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不付物业费吗?

安徽高院 2023-04-23

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系花山区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晋某系该小区业主。

2016年6月8日,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管理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费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以来,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但晋某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自2016年以来从未缴纳任何物业费,累计欠费4万余元。虽经某物业公司多次催要, 晋某仍未能给付。某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物业服务本身是一个动态的长期过程,由多项服务内容组成,业主不能因某项服务的瑕疵而否定物业公司所有的服务。晋某作为业主,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但某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对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其提供的物业服务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存在一定差距,因此,酌情对案涉物业费予以降低。判决晋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依据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都需要缴纳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如果业主对现有的物业公司不满意,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进行整改;在要求物业公司整改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住建局等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业主需要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所以,业主在平时要注意收集保留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因物业服务瑕疵造成自身损失的证据。



编辑:高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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