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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律 | 漫谈家族、差等和礼法之争——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札记(上)

元律 一元法律 2024-03-13


何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基本单位?是家族。何为家族之间互通资源的媒介?是婚姻。何为家族与社会整体互动的中介?是阶级。瞿同祖先生对中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法律的考察,可谓洞若观火,深得其中奥妙。





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篇章结构,我们也可以看出此间的关系。在古代中国,“分”与“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如《三国演义》开宗明义的指出:“论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从国家的角度,分裂和统一的交替有一个历史的过程,从社会的角度,可以说是“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格局。

首先,家族是分的结果,是从大的血亲氏族分化出来的,以直系血亲序列为基础的
社会单位。家族的形成是依靠血缘纽带,当然也包括拟制的血缘关系,如过继等等。同时,家族又是合的产物,因为家族是由一个个小的家庭组成的,有一个共同的大家长,在祭祀、祠堂和一些共同事务上,小家庭服从与家族,而作为经济单位家庭则又是独立的。




其次,婚姻在古代中国,是家族之间建立社会联系的一种模式。婚姻更多地被看作是家族间的事情,而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出嫁的女方,一定程度上从娘家分离出来,成为男方的家族成员。同时也因此建立了一种男女双方家族的姻亲关系,我们把古代一次婚姻称为“秦晋之好”,这说明婚姻不但可以联系家族,而且可以连接国家。

最后,是阶级。阶级在中国古代是一个不太稳定的社会群体,可以产生流动,也可以重新组合。阶级的纽带通常是一种政治文化,因此常常受到来自文化外部的制度冲击。阶级中某个成员的好处和坏处,通常是与其家族有直接联系的,例如在房宅、车马、服饰等方面,以及在法律责任方面。例如,封荫和株连。甚至有时阶级的维系,也要依赖家族的作用。


可见,家族是我们认识古代中国社会和中国法律的一个基本着眼点。家族内部的分与合也是问题的关键,主要是名分的分、财产的合,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上的、伦理上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分”的结果就是一种“差等”。
 



从整个动物界来看,人类和其他动物一样,在组织内部存在差等,而这种差等在最基本的群体组织当中最基本的,就是通过血缘关系连接起来的血缘差等。就是雄性或者雌性的血缘意义上的直系及其配偶形成长幼关系。在很多动物的生活中,长幼关系-母子或者父子-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非绝对的。因为从生理角度,动物肌体随着年龄的老化而导致功能的衰退,年幼时处于弱势服从地位的子,在成年之后就成为家庭的父或者母,而其父母则从家庭的权力中心推出,处于服从地位。各个文明的远古神话,对父与子争夺领导权的斗争都有不同程度的折射。可以说,血缘关系造成的差等,在动物界包括人类的早期,都是可以被打破的,并不存在永远服从的子,也不存在永远统治的父。强势对弱势的统治,这种自然界强弱对比形成的秩序,同样适用于血缘组织内部。

而在人类后来的发展中,伦理因素改变了这种自然规律,因而使血缘差等变成一种社会差等,形成了相对其他动物独特的景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势力强弱的观念被大大的弱化了,而伦理的观念则被注入其中,该伦理宣扬:子女必须服从父母,无论富贵贫贱还是成人幼年。因为是父母“创造”了子女,就象是神“创造”了人一样。这种伦理的社会功能,依托于对秩序的追求。这就把这种伦理关系和法律制度联系在一起了,因为法律本身也是对某种秩序的追求。从中国的经验来看,这就是所谓的“由礼入法”。在罗马法中有家父权,在中国有父权,这些社会差等是终身和绝对的。




在这个问题上,相对于西方社会,中国也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景观。因为在西方社会,血缘差等形成的社会差等很快就收缩、消亡,只是留下了一些遗迹。例如家父权的崩溃,基于血缘的人格限制和人格不平等,很快被基于经济和政治势力的不平等代替。而中国的这种基于血缘差等的法律人格差等,则一直存在到晚清甚至民国。这种差等的存在,在瞿同祖先生的著述中,有很清楚的史料支持。

家族是这种血缘差等形成的基本单位,也是这种血缘差等的组织体现。为什么在中国,家族内部的这种不平等延续了这么长时间,而且一直受到官方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支持呢?可以从很多的角度去进行解释。

例如,地理差异。地中海的狭小地区,包括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地区,商业活动一度比较发达,交换需要造成博弈的频繁程度很高,形成的理性结果就是:对交换对方的主体资格的承认。在家庭内部也是一样,血缘差等因为经济上互相依赖和交换的需要而淡化,形成了法律上人格平等的基础。



再如,宗教观念。西方很早就形成了一神教的观念,作为人的相对方,神的存在使人的地位平面化了,在神的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而没有什么父子的差别。从宗教仪式上,西方从事神人沟通的是教士,而不是家族的尊长,到比较晚近的时期,路德改革和卡尔文改革更让个人与神的直接沟通成为可能。
而在中国,人民几乎没有统一的宗教信仰,而较早的进入宗教的实用主义轨道。家族祖先被作为神来供奉,而垄断与神沟通权力的,必然是家长或者族长,因此血缘差等在宗教意义上被强化了。



旧文一篇,写于二十年前,
在清华大学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
未完待续。


图片来源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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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元律 Kevin Yuan

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分获历史学学士及民商法学硕士学位,目前正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现主要从事跨境金融及监管合规方面的法律服务,包括跨境金融业务与交易、国际金融机构并购与重组及全球金融科技与服务等相关的法律及合规事项。拥有16年以上金融领域从业经验,此前曾供职于多家跨国金融机构,包括: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行法律合规部诉讼法律顾问、法务秘书及关联交易管理团队主管等职,是股改上市小组、合规政策起草小组、法律风险管理小组、操作风险管理小组的核心成员。


  • 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负责法律、合规、反洗钱、风险管理及公司治理等工作。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法律合规总监,负责个人银行、中小企业银行及私人银行的法律、合规及反洗钱等工作。


  • 融科技公司连连支付,任首席合规官,领导合规管理部、反洗钱中心、反欺诈部、客户准入部及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工作。


  • 创办“互联网+法律”模式的创业公司,以虚拟团队方式整合全球法律合规专家资源,向金融科技、私募基金和投资并购等行业的公司及项目提供法律合规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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