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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丨教师在合理限度内,对违纪学生采取惩戒等措施,不违法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杨某某诉某公安分局不履行对教师教育惩戒行为处罚案

【裁判要旨】

教师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的管理、训导或其他矫治方式,未超过教育管理的合理边界,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学生或家长不满教师教育惩戒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以公安机关不履行对教师立案查处职责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杨某某在校期间因排队等事宜与同学多次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出现打同学耳光等过激行为事件发生后,杨某某与班级其他同学关系恶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多次不完成作业。为此,杨某某的班主任陈某某认为杨某某不再适宜担任班长并予以更换;同时,陈某某先后对杨某某实施了罚抄、罚站、停课等惩戒措施。杨某某的家长不服,向某公安分局报案要求查处陈某某区别对待以及对杨某某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违法行为。某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合理的罚抄、罚站等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未对陈某某作出处理。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公安分局不作为违法,责令该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泰州中院二审认为教育惩戒行为是学校和老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其实质是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实施的内部教学管理活动。对于教育惩戒行为有异议的,学生或家长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由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内部程序予以纠正。本案中,班主任陈某某采取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教育惩戒行为,上述措施与杨某某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并不具有伤害、报复杨某某的故意,亦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某公安分局经调查后未对陈某某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泰州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全社会都应为教育活动创造优良环境传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实践中,因一些家长爱子心切、与教师在教育理念上存在差异等因素,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行为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导致不少教师面对违规违纪学生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长期以往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

学校和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过程中,在合理限度内对违规违纪学生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既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教育法律规范赋予学校和教师的职权,同时也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对于教师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划出了“标尺”,期望共同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合力落实教育责任的良好社会环境。人民法院报、新华日报等媒体对本案予以报道。

来源丨江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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