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发送商业短信,属于市场监管?这个地方进行了明确
当你被商业短信骚扰,举报却不被立案;当你被虚假广告误导而遭受损失,举报后处理结果姗姗来迟;当公司股权被转卖,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深圳市复议办选取经常出现的商业短信监管职责、广告违法处理程序、股东复议资格三类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形成《我市经济发展领域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第一期)》,推动市级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化建设,避免“同案不同判”。
案例一 银行未经允许向消费者发送商业短信
李某总是收到××银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邀请办理信用卡的短信,但他个人从未在××银行办卡或留过个人信息,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认为该银行未经允许向其本人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商业短信属电信管理机构监管职责,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作出不予立案处理。那么,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是不是在推诿责任?
市复议办指导意见:消费者举报违法发送商业短信,市场管部门当然要管,只是管的对象限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而不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后两者归电信管理机构管辖,所以针对商业短信的举报市场监管不能一律不予立案。
案例二 投诉某广告违法,处理结果却姗姗来迟
李某举报投诉某广告违法,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才决定立案和告知李某立案结果。但李某认为,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故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程序违法。
市复议办指导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有关广告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但此处“处理”并非“办结”,而是包括告知收到、受理、立案、不立案等各种处理方式。对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任何回应或者超过七个工作日才告知投诉举报人的,则是程序违法。
案例三 公司股权被转卖,小股东却不知情
吴某和朋友刘某共同出资成立××教育咨询公司,其中,吴某占股10%,任监事,刘某占股90%,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由刘某负责经营,吴某只分红。1年后,吴某发现刘某已经将90%股权全部转给了李某,完全退出了公司的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和公司法人、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备案。吴某不服市场监管部门所作的变更登记备案,向深圳市复议办申请行政复议。
市复议办指导意见:商事登记若涉及股东自身股权或身份的变更,股东当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若不涉及,只是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或公司其他人事变动,则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公司变更不涉及吴某自身利益,吴某不可以通过复议救济,应寻求民事途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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