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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蚊灯、电蚊拍、蚊香、花露水、防蚊贴、驱蚊手环、洗手液、洗衣液等都是农药?权威答复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夏天,驱蚊花露水、蚊香等

是预防蚊虫叮咬的必备品

在售的驱蚊花露水商品标签上

标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等字样

“花露水属于农药?还能放心使用吗?”

花露水中的避蚊胺(DEET)是1946年由美国农业部开发研制的,1957年在美国环保局(EPA)登记注册开始民用。可以看出,从研发出来的那一刻起就是农药。在美国,驱蚊液归环保局监管,因此要先在环保局登记。在中国驱蚊液归农业部监管,因此会有农药批准文号。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花露水产品主要有“农药”和“卫妆”两种类型。

标有“驱蚊”功能的产品都属于“农字号”,纳入农药管理;而没有任何驱蚊作用的普通花露水则属于“妆字号”,不纳入农药管理范围。

无烟无香型蚊香、精油驱蚊手环、杀虫气雾剂、电热蚊香片、蚊香液、驱蚊花露水、灭蚊灯……驱蚊产品应有尽有被商家摆在显眼位置,并设置了销售专区。

在电商平台上,驱蚊手环、驱蚊贴等新式网红驱蚊产品同样受到追捧。

在线下商超,驱蚊花露水、驱蚊液等外包装上都印有“微毒”字样;线上电商平台,驱蚊手环、驱蚊贴等新式驱蚊产品深受年轻父母追捧。这些标注有“微毒”“无公害”“绿色环保”的网红驱蚊产品受到了大家的追捧。

那么,面对冷琅满目的驱蚊类产品,我们如何辨别这些产品的特性?我们应该如何选择?权威部门进行了权威回应。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清洁类消毒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的认定意见

农办农[2022] 15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你厅《关于恳请明确清洁类消毒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据此,你厅函询的标签标注“除菌”“杀螨”等功效的洗衣液、洗手液、管道疏通剂等清洁类产品以及消毒类产品,不属于上述农药范畴,不按照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8月30日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
农办法函[2021] 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各地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多种标称以植物提取成分为原料,具备防蚊驱蚊功能的“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我部对此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农药进行了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药包括用于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据此,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属于农药,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3日


  •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其中,预防、控制蚊、蝇、蜚蠊、蜱、螨等卫生害虫的物质,也属于农药的范畴。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第三十四条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 超市销售蚊香、驱蚊花露水需要农药经营许可证吗?
问:超市销售蚊香、驱蚊花露水需要农药经营许可证吗?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因此,超市销售蚊香、花露水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证。
  • “驱蚊手环”是农药吗?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驱蚊手环”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如要进行“驱蚊手环”生产,需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申请方式及所需材料请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及《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办理。
因“驱蚊手环”属于卫生用农药,如要对其进行售卖,根据《农药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故不需要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我在拼多多店铺购买到了没有农药登记证书的产品
来信人:杨****   来信时间:2022-09-15 23:03
9月7我在拼多多店铺名叫 佐敦朱迪家居官方旗舰店 购买了一个驱蚊手环,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信息内容不符合农村农业部关于对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一件之规定,根据农办法函{2021}19号文件认定的意见,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的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本人收到的防叮手环说明无农药生产证编号,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应该按《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处罚。商家生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是严重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单号是*****。 本人要求按相关法律对本人赔偿并退还购物款 本人联系方式无需保密,谢谢!
回复部门: 省农业农村厅    回复时间:2022-09-21 15:10
杨网友:您通过省农业农村厅“领导邮箱”留言反映“在拼多多店铺购买到了没有农药登记证书的驱蚊手环”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2021年9月2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精神,如果驱蚊手环类相关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厅已对防蚊驱蚊类产品规范管理。投诉中提到的消费维权问题,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感谢您对农药管理工作的关注。
  •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上半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标注具备防蚊驱蚊功能的蚊香、花露水、“防蚊贴”、“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均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适用《农药管理条例》。本案中的“速效蚊蝇王”即为卫生用农药,借助本案增强公众对农药范畴的认知。本案中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虽然《农药管理条例》明确经营卫生用农药不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超市、商场等经营门店经营的卫生用农药仍是执法监管的范围,在采购卫生用农药时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采购台账、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违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当前正处于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的销售和使用高峰,及时公开处罚信息能有效规范卫生用农药经营者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 标注防蚊驱蚊功能的气雾剂、蚊香、花露水、“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
依据农药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标注防蚊驱蚊功能的气雾剂、蚊香、花露水、“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 灭蚊灯、电蚊拍等物理型灭蚊产品是否需要农药资质?
上海三农服务热线:尊敬的市民,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内容: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药包括用于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灭蚊灯、电蚊拍等物理型灭蚊产品,并未涉及农药成分,因此不需要农药登记。
答复日期:2023-02-07

执法部门的执法结果却显示:不是所有的网红驱蚊产品都做到了名副其实,有不少所谓的网红驱蚊产品实际上是在收割消费者的智商税。具体来说其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是概念炒作,一些驱蚊产品打着高科技、新科技 、黑科技 、新研发的幌子,声称是最生态的,是最环保的,对人体没有任何危害,其实并没有如此好的效果,例如一款“驱蚊手镯”就是概念炒作;

其二,是更换包装,实际上就是“新瓶装旧酒”的行为,一些驱蚊产品,为了吸引消费者,不断更换包装,甚至有的将“相同的产品”换成“更多的包装”,本质上“它还是它”,却因为换了新包装价格涨了不少;

其三,是虚假宣传,借助人们对于驱蚊产品无毒无害的诉求,打造了一批所谓“适合老人”“适合婴儿”的产品,实际上依然是“换汤不换药”。

而更为严重的则是,不少网红驱蚊产品还是“三无”产品,不少产品打着植物、草本等天然成分宣传,尤其是一些进口产品连中文标签都没有。这些产品若没有进行相应登记,往往没有经过毒理试验、药效试验等,存在安全风险和驱蚊效果不确定性。

一、到正规场所选购。尽量到正规场所购买驱蚊产品并且仔细查看产品包装上是否具有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或者生产批准文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明确,如果“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二、看产品说明书。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要求、注意事项、适用人群、适用年龄等进行使用,尤其对象为儿童时,家长可先给儿童小剂量试用,观察没有不良反应后再正常使用。除了看标签认许可外,还应注意有效驱蚊成分的浓度应在10%以下,同时婴幼儿在使用时还应注意控制使用频率和喷雾覆盖范围。

三、避免与易燃物同用。驱蚊产品大多含有乙醇等易然成分,应远离明火和静电。尤其使用电蚊拍时,不建议与其他驱蚊产品一起使用,避免产生火花发生燃烧。虽然柠檬草、驱蚊草、香茅草、丁香、薄荷等天然植物及其精油确实具有一定的驱避昆虫的功效,但是因其具有易挥发的特点,因此建议这类驱蚊产品仅在蚊虫不多的环境中短时间(2小时以内)防蚊时使用。

四、谨慎购买售价较低的精油类驱蚊产品。由于精油萃取的特殊工艺,一般天然萃取的精油售价较高。如果购买价格较低的精油类驱蚊产品,其使用劣质化学合成精油的概率较高,不但不具备驱蚊效果,还有可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甚至引起过敏,建议消费者谨慎购买。

五、不要轻信广告。不购买未标注有效成分中文名称和含量的产品,不要轻信软件平台推送的广告,根据不同场合及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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