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马复决〔2023〕75号
申请人吴某某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职责行为不服,于2023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2月20日通过给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挂号信(单号:XA46786135132)投诉举报某某土菜馆(中岗路店)违法一案,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3日签收,2023年2月28日转办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至今未告知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和举报的法定职责。再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邮寄的是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2023年2月28日接收举报工单后+最长30个工作日核查违法线索+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2023年4月19日。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属于违法。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予以告知。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花市监移〔2023〕21号),反映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的某某土菜馆涉嫌存在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线索,移送被申请人处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对该《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花市监移〔2023〕21号)进行了详细核查。经核查,马鞍山市花山区某某土菜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销售,店铺内菜单上有红烧类、炒菜类,汤类,未见“凉拌西红柿”等凉菜。经营者在饿了么平台开设店铺,名称为“某某土菜馆(中岗路店)”,平台上也未见凉菜菜品进行销售。根据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未销售过凉菜。另查明,被申请人除该《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花市监移〔2023〕21号)外,并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投诉举报材料。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0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某某土菜馆(营业执照名称:马鞍山市花山区某某土菜馆)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违法,要求依法处理。2023年2月28日,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回复函》(马花市监复函〔2023〕*号),告知申请人被投诉单位明确拒绝调解,调解终止,同时告知申请人因为执法体制改革,自2020年11月起,该局不再具有处理举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限,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反映的有关情况将交给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处理情况可以咨询该支队。2023年3月1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反映的马鞍山市花山区某某土菜馆涉嫌存在的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线索以《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花市监移〔2023〕21号)形式移送被申请人。2023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对马鞍山市花山区某某土菜馆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商家存在超过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不予立案决定回复给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交已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证明材料,同时也未提交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申请人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信》及产品图片、购物凭证、邮寄凭证;2. 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马花市监复函〔2023〕7号)《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花市监移〔2023〕21号);3. 被申请人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4.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编号:花市监移〔2023〕21号)的回复》《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内容具体详见文末)》(马机编〔2021〕2号)第三、四条规定,马鞍山市实行市、区由市级队伍统一执法的体制,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案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处理职权。二、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负有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因执法体制改革,马鞍山市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不具有处理举报事项的职权,该局将其收到的实名举报线索移送给被申请人处理,不改变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本质属性。据此,结合前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处理结果直接告知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处理结果转告申请人,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0号)和《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营造公平放心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指导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马鞍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协助开展反垄断调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配合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 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食品行政许可。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查处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十)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并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许可,严格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药品零售、药品使用、化妆品经营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十一)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检检验工作。负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相关违法行为。(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十六)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十八)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县(区)、开发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工作。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处理。4.与马鞍山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马鞍山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马鞍山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马鞍山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马鞍山海关通报,由马鞍山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5.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二十二)与县(区)、开发园区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档案、会务、目标考核、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参与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二)综合规划科。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三)组织宣传科。承担党组交办的有关工作事宜,承办党组会议、党组中心组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干部分析研判等工作。参与全局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应急管理科。负责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市场监管方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市场监管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理工作。(五)法规科。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六)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装备配备工作。(七)执法稽查科。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稽查办案及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价格收费违法违规等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市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县(区)、开发园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八)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的相关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县(区)、开发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等工作。(十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十二)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十四)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等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十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十六)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流通环节特殊食品、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十七)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餐饮服务领域食品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餐饮环节特殊食品、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十八)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十九)药化械流通监督管理科。分析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安全形势,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指导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职责承担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麻精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二十)药化械使用监督管理科。分析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安全形势,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指导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职责承担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麻精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管理科。贯彻落实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政策,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组织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鉴定评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承担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承担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二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科。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负责组织市级承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承担特种设备领域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权限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会议、重要活动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二十三)计量科。承担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二十四)标准化科。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管理商品条码工作。协助并承担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二十五)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认证、合格评定和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认证行业、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二十六)科技和信息化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市局技术机构重大技改项目立项审核相关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二十七)知识产权科。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指导县(区)、开发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和文化建设。统筹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二十八)市场秩序规范科。承担规范和维护农资、成品油、消防产品等专业市场经营秩序工作。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扫黑除恶、扫黄打非、非煤矿山整治等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专项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协调集贸市场文明创建工作。(二十九)网格化监管科。健全完善市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平台系统,研究制定全市市场网格化监管工作的规则,修订完善市场网格化监管相关的事权划分、工作事项、考核方法、各类制度等,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县(区)、开发园区的市场网格化监管工作。(三十)人事教育科(离退休工作办公室)。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业务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拟订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实施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指导县(区)、开发园区行政审批工作。(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三)市质量发展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拟定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市相关质量管理部门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拟定实施我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9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57名(含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7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其中:正科级42名,副科级15名。第七条 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划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执法支队、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市知识产权局合并为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为副处级事业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另行规定。第八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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