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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丨20个化妆品违法案例+案由:规避风险+执法指南

局中局 2024-04-15


国家药监局指导各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禁用原料、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各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积极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并依法处罚到人,切实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现通报7起化妆品违法案件信息。
一、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3年3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发现的线索,对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天科染发膏(自然黑)”等,且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否认生产过上述产品,故意逃避调查,隐瞒其生产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从重从严行政处罚。
二、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9月,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两款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且该店于当年6月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店和主要负责人从重从严行政处罚。
 三、青海舒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
2023年3月,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对青海舒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行生产灌装“洗发露”“沐浴露”“护发素”等化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四、广州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2023年5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抽检发现的线索,对广州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地塞米松生产化妆品“世纪之谜养肤调理霜”。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等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五、天津市隆泰银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
2023年4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隆泰银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了“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等化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六、成都卓蓝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2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对成都卓蓝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委托生产并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卓蓝雅防脱育发洗发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七、哈尔滨艾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乌马河分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2022年10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抽检发现的线索,对哈尔滨艾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乌马河分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生产的“芊草主义头皮养护发膜”等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等规定,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24日发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2期),内容显示,按照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重庆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药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第二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涉及化妆品无供货方资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
案例1:重庆市璧山区某美发店销售、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概述】
2023年6月,璧山局执法人员在对璧山区某美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柜上有“彩色造型发泥”5盒,该发泥包装上标有“国妆特字:G201601706”,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查询“国妆特字G201601706”产品注册信息为“柏乐丝染发霜(浅金色)”,与涉案化妆品不一致。再通过化妆品名称“彩色造型发泥”查询,也未查询到有该名称的备案信息。该化妆品为彩色发泥,通过涂抹方式让头发染上发泥的颜色,达到变色的效果,有别于氧化染色让头发变色,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冒用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紫蝶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购进上述“彩色造型发泥”5盒,该化妆品无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等资料,当事人在购进该化妆品时未查验产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
【查办结果】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化妆品;2.罚款5000元。
案例2:重庆某美容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医疗美容诊所经营无中文标识标签的化妆品案
【案情概述】
2023年1月5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美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重庆某美容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江北医疗美容诊所耗材室及美容室摆放有1款无中文标签的产品“ROYAL Facial Gel”,且放置于美容室操作台的上述产品已拆封使用,该批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8.61元。执法检查中,该企业无法提供该批次化妆品供货方资质、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无对应的进货记录台账。
【查办结果】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且未按法定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涉案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重庆市万州区某日用百货店销售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案
【案情概述】
2023年2月,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百货店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店铺内销售的“雅博尔老姜油基础油”产品外包装备案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备案信息不一致。经查,1.经核对,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外包装上的成分内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备案信息中的成分信息不一致,属于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当事人在未完全履行查验义务后,在其网店向举报人销售雅博尔老姜油基础油,经当事人提供购买者相关信息,由生产厂家实际发货。属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并于立案前主动下架涉案产品,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对经营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60元;2.对经营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瞄准消费者心理,在美白和祛斑类化妆品中添加违禁成分,为逃避监管,以“正品”搭配“小样”的方式进行捆绑销售。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案件。
范某与吴某从事化妆品销售多年,以微商代理分级销售为主要模式,范某主要负责推销化妆品,吴某根据范某的安排主要负责发货。2020年,两人注册成立公司,为了让新公司的产品打开销路、快速占领市场,两人联系了某妃化妆品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生产出短时间内有祛斑效果的化妆品。为了逃避检测,三人合谋将能通过检测,但祛斑效果不明显的化妆品做成大套盒,即“正品”。无法通过检测,但祛斑效果快的化妆品做成小套盒,即“小样”。“小样”在销售“正品”时以非卖品的名义赠送给顾客,并配套使用教程,向顾客灌输正品必须搭配“小样”,二者组合使用效果才更好的理念。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范某、吴某以每套48元的价格,先后3次向被告人李某订购上述“组合”9000余套,支付货款共计43万余元。后以每套60元到168元不等的价格零售或者销售给代理商,共计销售7700余套,销售金额110万余元。经抽样检验,赠品小套盒中夜用巩固霜汞项目实测值为43000mg/kg,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阴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今年以来,江苏省无锡市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紧围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前,突出关注民生,在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用”等领域,全链条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危及民生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根据无锡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的线索,2022年12月7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美容院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经营的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经营的莹润焕颜霜和美颜柔肤乳两种化妆品抽样送检。经委托检测,当事人经营的莹润焕颜霜实际成分与成分表标注的成分有差异,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时未查验上游供货者的经营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也未如实记录其经营的化妆品的名称、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分四次从其上游供货商处购进涉案的莹润焕颜霜210盒,已售出105盒,非法获利2927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4月10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和违法所得29274元,并处罚款275520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案的查处,警示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为深化京津冀三地化妆品监管合作,北京市药监局与天津市药监局、河北省药监局发挥一体化联动优势,三地联合签署多项协议。三地以“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为重点,深入开展化妆品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京津冀三地年出动执法人员10万余人次,组织监督检查5万余家次,查办案件约2000件,罚没款金额3400余万元,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化妆品行业保驾护航。

近日,个旧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三无”化妆品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
01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裴某某于2021年11月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某小屋”网店,仅上传《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过营业执照。2022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拼多多平台上“某小屋”销售的产品无产品批号,查询不到生产厂家厂址,无备案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立案调查。裴某某销售的产品,标称名称为“纯中药面霜”,生产者为某科技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地上海,净含量50g,保质期24个月,产品功效祛痘、淡斑、提亮肤色、去痘印、祛妊娠纹、抗过敏、淡化细纹、淡化疤痕。该产品从淘宝商家“某美妆”购进,规格1kg/桶,共购进2桶,价格分别为一桶605元、一桶650元,共计1255元;规格50g/瓶的购进15瓶,共计644.35元。货值总额1899.35元。桶装的按每小瓶50g分装成15个小瓶销售,加上前述小瓶装,共计45小瓶。根据拼多多平台交易订单查询,销售成功42小瓶,销售额7874.44元,共计获利5975.09元。裴某某不能提供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单、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企业产品注销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未查询到裴某某的经商信息和产品信息。裴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且销售的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其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2年8月19日决定对裴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75.09元、罚款5000元,共计10975.09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裴某某于2022年8月30日缴纳了罚款1000元。因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向裴某某催缴罚款,催告期限届满后,裴某某仍未履行剩余罚款,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02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经催缴后仍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03法官释法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及电商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开设网店,越来越多的商品通过网络的形式走向更广阔的市场,因经营者投机心态及对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不够等原因,使网络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鱼龙混杂情况屡屡存在。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只要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相应制裁。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非法贩卖“三无”化妆品,因而受到行政处罚,得不偿失。相信只要经营者做到守法合规,秉承基本道德,尽到经营者相应义务,便能长久经营,互惠共赢。
2022年,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共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1714件,其中普通程序案件1043件,罚没款金额共计549.19万元,办理大案要案100件,有效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
烟台风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备案提供虚假资料案
2022年7月11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推送的线索,依法对烟台风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为空置的住宅居民楼,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条件。经查,2022年1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代办公司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时,使用虚假的房屋产权文件取得备案凭证,尔后利用该备案凭证通过淘宝店铺销售敷尔佳“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注册证号:黑械注准20162140023),截至案发,违法所得8898.46元,货值金额8898.46元。当事人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告当事人及涉案产品名称,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898.46元;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8898.46元。
招远市发爵造型理发店使用过期产品为顾客烫发染发案
2022年4月21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化妆品抽样过程中,发现招远市发爵造型理发店的经营场所内有22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使用过期产品为4位顾客烫发染发,获利19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并参照相关处罚标准,招远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招远市发爵造型理发店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下列处罚:没收22盒过期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94元;罚款10000元。
宋某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2年2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近期有一笔大额医疗美容产品交易,多为假冒韩国化妆品等。通过对案件线索和案件性质的分析研判,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刑衔接机制,迅速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启动提前介入程序,并由双方配备精干力量,成立联合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经过跟踪、暗查和蹲守,成功将正在进行货物清点交接的宋某某等人查获。现场发现标称知名品牌的进口医美化妆品4个品种共计1348盒。经品牌方鉴定,该4种进口化妆品为假冒产品,市场价值218.824万元。因宋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龙口市俏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某电商平台经营者经营的欧慧极致面膜无中文标签。2022年5月30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龙口市俏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化妆品店主要采取线上模式经营化妆品,其经营的欧慧极致面膜等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且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7月29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化妆品2810袋,没收违法所得5346元并处2万元罚款。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进口化妆品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你购买的化妆品真的是进口的吗?
近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商品正是深受消费者喜爱的进口化妆品。
案件详情:以专柜七折至八折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1年12月以来,何某娟通过手机下单、网络快递等方式低价购入明知来源不明的迪奥、爱马仕、兰蔻、SK-II等品牌的香水、口红、面膜等进口化妆品,在未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指使员工使用机器自行张贴中文标签并通过机器打印、设定生产日期、有效期及打印产品条码后,冒充正牌进口化妆品通过快递等方式发往其所实际控制的位于怀化、株洲、永州等多地的化妆品门店,按照相关化妆品正品专柜七折至八折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
经查,何某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非法经营数额高达330余万元,其中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价值35万余元,尚未销售出去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价值290余万元。
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为共同犯罪,何某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法院一审判处何某娟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万元,且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36万余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能够为商标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商标知名度越高,带来的经济利益越大。在市场上,不乏为了利益铤而走险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更有甚者心存侥幸,认为售卖盗版被发现,无非破财消灾,赔偿了事。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该案中的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商家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是严重违反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然触犯刑法。

近年来,医美乱象频发,受到社会关注。2022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审执结了一批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在打击犯罪分子、惩罚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对医疗美容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辨识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将含汞化妆品作为“赠品”捆绑销售,两人获刑
2019年至2020年间,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公司销售的化妆品有更好的美白效果,与高某某共同商议生产含汞化妆品。经胡某联系,由某贸易公司购买化妆品空瓶,通过快递发送给高某某。高某某购买含汞化妆品膏体,分别生产灌装含汞焕肌霜、焕颜霜化妆品后销售给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销售金额14万余元。胡某伙同他人将上述化妆品以赠品方式与正装化妆品捆绑,向代理商史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20万余元。
被害人张某某从史某某处购买上述化妆品使用造成肾损伤。经鉴定,送检的焕肌霜样品汞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被害人张某某汞中毒与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存在因果关系,肾损伤符合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已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被告人胡某、高某某达成调解;被告人胡某、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被告人高某某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实际经营人,决策、组织、领导被告单位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判处罚金15万元;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高某某、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往往注重查验正装商品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使用效果等,对赠品的关注度一般较低。本案中,含汞的化妆品恰是赠品,被告人将之与正装化妆品搭售,以此逃避监管。被害人张某某在使用涉案含汞化妆品后,造成肾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判处刑罚,严厉打击震慑不法分子。在此提醒大家,购买产品时,既要注重识别正装产品的质量,也要重视赠品等附随产品的质量,以免遭受财产损失,甚至身体损害。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经营化妆品小样业务的经营主体加强执法检查,发现一经营化妆品小样业务的经营主体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经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据了解,这是北京市立案查处的首起化妆品小样违规经营案件。
化妆品小样是品牌商家为推广新品、优惠促销,赠送给消费者使用的试用装产品,一般不对外销售。近期,部分商家陆续开展化妆品小样经营活动,因小样产品相较正常产品具有价格优势,且便携性高,逐渐形成了新的化妆品零售业态。与此同时,部分小样产品也存在着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消费维权难度大等问题。
为加大对此类业态的监管力度,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北京市药监局的工作要求,执法人员积极通过线上线下摸排,全面完善经营化妆品小样业务的主体台账,并逐户通过经营者网络展示的化妆品小样信息,对相关小样进行风险筛查。结合前期排查工作,6月16日下午,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家网售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重点检查了经营者库房内小样商品的标签标识合规情况、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以及是否在保质期内等。执法人员发现该门店经营的5款化妆品小样未加贴中文标签、1款小样未见备案凭证,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经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现场查扣了相关商品,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落实经营者责任,切实依法合规经营。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下一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化妆品小样等化妆品经营环节风险问题坚决依法严肃处置,切实规范辖区化妆品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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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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