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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鄞州教育 2021-12-25

各教辅室(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全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01指导思想


幼儿园招生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坚持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与协调的职能,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公益普惠、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02总体要求


坚持学前教育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教育局统一出台招生政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安排,各教辅室(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幼儿园负责具体实施。


03招生对象


户籍、家庭住宅房在鄞州区的适龄儿童或实际居住在鄞州区的符合条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


(一)年龄范围

小班:年满3周岁(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出生)

中班:年满4周岁(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出生)

大班:年满5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


(二)流动人口子女报名条件

2020年秋季,流动人口子女需要在鄞州区报名入园,除符合上述年龄范围外,其父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父母双方在我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2020年5月31日,已连续在我区居住一年及以上,无中断,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查验日《浙江省居住证》仍在有效期限内。


2.父或母一方在我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截至2020年5月31日,已按月连续参保一年及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然在参保,补缴无效。


04时段安排


(一)5月24日:在鄞州教育网公布2020年具有招生资质的幼儿园名单。

(二)5月25日至6月1日:幼儿园择日公告招生信息。

(三)6月8日9:00至6月15日17:00:报名信息登记。小班适龄儿童网上报名,中、大班适龄儿童报名办法由教辅室(中心)另行制定。

(四)6月16日至24日报名信息审核。

(五)6月25日至29日预录取。6月30日起各幼儿园发放预录取通知。


05网上报名办法


所有申请在我区就读幼儿园小班的适龄儿童,均须进行网上报名信息登记。流程安排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信息登记。符合鄞州区入园条件的小班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进行登记操作。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适龄儿童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鄞州区”,进入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选报幼儿园(建议使用电脑进行操作,操作方法见招生管理系统上的《幼儿园报名操作指南》)。


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报名的依据之一。监护人须真实填写所有注册登记信息,如有虚假,取消录取资格。


监护人可为适龄儿童选择1—3所幼儿园报名(“配套幼儿园”或“就近幼儿园”),具体由各教辅室(中心)设置。网上报名顺序与录取无必然联系,建议监护人尽量错峰登录招生管理系统,根据幼儿园公告的招生信息理性选择。


现就读托班的幼儿如需在我区就读小班,一律重新报名。


(二)信息验证。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以教辅室(中心)为单位,采用相关部门“大数据”协同核查的方式进行信息审核。各教辅室(中心)制定网上报名信息的验证与确认工作总体方案,指导幼儿园开展具体工作。在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如因网上信息不全等必须补交资料的,应严格贯彻与落实各项防疫要求。监护人务必关注教辅室(中心)和所报幼儿园的公告或通知,积极配合。


(三)录取建档。预录取的适龄儿童须按照卫健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录取;幼儿园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幼儿信息。


06录取原则与顺序


(一)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坚持以下两项基本原则:

1.坚持“住户一致”优先原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住户一致业主子女的入读需求,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分批有序录取。“住户一致”即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房产权利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

2.坚持相对就近入园原则。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遵循辖区内相对就近原则招生。“辖区”指教辅室(中心)管理的地域范围。


(二)录取批次

在学前教育资源相对紧张的区域,为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开展,原则上实行分批有序录取,前一批次录取后仍有空额,方可录取下一批次,额满即止。如集团化幼儿园符合条件适龄儿童数多于招生计划数,原则上先在集团内调剂,后由教辅室(中心)在辖区内调剂。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数多于招生计划数时,在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序。


1.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以下顺序录取

(1)适龄儿童家庭户房所在地属于配套幼儿园本小区范围

第一顺序:本小区“住户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

第二顺序:适龄儿童户籍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宅房均在本小区。

第三顺序:适龄儿童户籍不在本小区,但家庭住宅房在本小区,且住宅房产权利人仅为父母。


(2)适龄儿童家庭户房所在地不属配套幼儿园本小区范围

第一顺序:辖区内“住户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

第二顺序:适龄儿童户籍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宅房均在本辖区。

第三顺序:适龄儿童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家庭住宅房在本辖区,且住宅房产权利人仅为父母。


(3)适龄儿童户籍在鄞州区范围和实际居住在鄞州区

第一顺序:适龄儿童户籍在配套幼儿园本小区范围内,但在本小区无家庭住宅房。

第二顺序:适龄儿童户籍在鄞州区内,但在本辖区无家庭住宅房,而实际居住在本辖区。

第三顺序: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


2.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以下顺序录取

第一顺序:辖区内“住户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

第二顺序:辖区内有户籍无家庭住宅房的适龄儿童。

第三顺序:辖区内无户籍有家庭住宅房的适龄儿童,住宅房产权利人仅为父母。

第四顺序:户籍在鄞州区内其他辖区,但实际居住在本辖区的适龄儿童。

第五顺序: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


07工作要求


(一)分级指导招生工作。各教辅室(中心)要做好辖区内学前教育资源供需情况调研,指导各幼儿园拟订招生计划、方案和公告,核定后报区教育局备案,并负责对所属幼儿园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统筹协调各类需求。下列情况的适龄儿童,根据相关政策安排就读园所。


1.市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教基〔2019〕112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35号)有关规定执行。


2.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鄞拥〔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3.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4.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园,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有关规定执行。


5.对赴湖北疫情防控一线开展医疗支援工作人员,其子女今年入园,按《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关爱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工作的通知》(甬教〔2020〕21号)有关规定执行。


6.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入园,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台胞子女回鄞州区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鄞教普〔201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7.拆迁过渡家庭适龄儿童,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由教辅室(中心)统筹协调入园。


(三)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适龄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和变相测试。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程序。各幼儿园均须按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改招、扩招。如需调整招生计划,须提前向教辅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和方案,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严格控制班级学额,按规定年龄分班。


(四)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并与幼儿园年检年审等挂钩。各教辅室(中心)、幼儿园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以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与规定,坚决抵制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对违规招生,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区教育局将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民办幼儿园违规招生,视情况轻重,追究举办者责任,并采取停发专项补助经费等处罚,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08政策预告


2021年起,流动人口子女需要在鄞州区报名入园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一方在我区取得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人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196号)要求,持相关材料在申请入园当年的3月31日前向居住地所在镇(街道)量化积分申评服务窗口办理积分审评手续。


2.申请人双方在我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当年3月31日,已在我区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无中断,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查验日该证仍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一方在我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截至当年3月31日,已连续按月参保一年及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在参保,补缴无效。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2020年5月24日   




2020年鄞州区教辅室(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

招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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