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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9交流群推荐文章 | 周报

法律竞赛编辑部 法律竞赛 2022-03-20


荐文周报

1.04-1.09


在1.04至1.09中,“法律竞赛”一共为交流群的同伴们推荐了18篇精选文章,分别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商事仲裁”、“国际经济法”、“国内法”4个主要领域。


以下是各领域的推荐文章,可点击文章标题跳转查看。部分无法跳转的文章,本文将提供链接自行搜索





国际公法


 1. 

Looking back on a special year: Overview of the most read articles of 2020

本文收录了Völkerrechtsblog国际法论坛2020年阅读量最高的前15篇文章。

链接https://voelkerrechtsblog.org/articles/looking-back-to-a-special-year/


 2. 

Happy New Year and Our Most Read Posts of 2020

本文收录了EJIL:Talk!论坛2020年阅读量最高的前20篇文章,Jessup相关论文相继入选。

链接:

https://www.ejiltalk.org/our-most-read-posts-of-2020/


国际私法/商事仲裁

 1. 

《争议可仲裁性国际视野(印度知识产权争议)》

Saniya Mirani 和 Mihika Poddar在Kluwer Arbitration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争议在印度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了解读、探讨。虽然,印度最高院、高级法院都没有最终地为这一问题给出明确答案,但相关裁判思路仍然具有参考、借鉴的价值。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履约障碍”条款,如何适用?》

本文讨论了CISG“履约障碍”条款的适用条件。


3.  

《后疫情时代: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院的新面貌》

本文系英国高等法院院长杰弗里·沃斯近期发表的演讲,其认为:新冠疫情催化了司法领域早已需要的技术吸收,远程庭审程序的高频运用并非疫情之下的权宜之计,而应成为未来英国解决商事与财产类纠纷新面貌蓝图的一角。


4.

《仲裁败诉后可否再次申请仲裁?——重复仲裁的法律适用及焦点问题分析》

在我国,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最大的不同之一是其一裁终局的特性。除了少数可以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之外,当事人无法通过上诉或其他法院程序获得救济。然而,实践中不乏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就同一纠纷以相同、相关、或类似的理由再次提起仲裁,并获得仲裁机构的受理,形成实质性的“上诉”或“再审”的效果。本文将探讨与重复仲裁相关的焦点问题,并分析是否可能成为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国际经济法

 1. 

《华为已就瑞典政府5G建设禁令发出争端通知》

如题,一个新的投资仲裁案件。


 2.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完成,对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的展望——以上诉机制为视角》

《中欧投资协定》日前签订,作者根据公开信息分析了该协定下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法律问题。


3. 

《中欧投资协定全面解读(一)——市场准入承诺》

中欧投资协定(英文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谈判于2020年12月30日如期结束,本文重点关注了中欧协定下的中方市场准入承诺。


4.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详细内容概览》

如题。


国内法

 1. 

《抗辩权与抗辩的辨析》

抗辩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概念从罗马法的抗辩制度中分立出来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各国继受的过程中在语义以及使用方式上又有着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变化。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抗辩权与抗辩在渊源上的天然联系,二者在概念上一直纠葛不清。为了对二者予以区分,本讲将对民法上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关系进行讨论。


 2. 

《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如题。

链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zcfb/202101/20210103029710.shtml


 3.  

《抗辩权的定义、性质及分类 》

本文对抗辩权的定义、性质及其分类进行了考察,以便明确抗辩权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4.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评析——以“可以适用”为中心 》

接前日文章。最高院的《时间效力规定》并未一般性地采取“不溯及既往”的观点,尤其是在其第3条对于“空白追溯”的情形。于飞老师认为,此处《民法典》规范是直接而非参照适用,而是否“可以”适用取决于“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三项例外。于飞老师进一步对三项例外进行了分析。


 5.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的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以下简称“物权编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编解释一方面取代了物权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规范意义,另一方面也对物权法解释进行了部分变动和完善。本文将集中梳理物权编解释相较于物权法解释的主要变动。

 6.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解读》

如题。


 7.  

《论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所存储数据的证据效力》

证据新规再次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生成、储存、传输、提取等环节的完整性及可靠性,凸显了电子数据与计算机、网络技术之间的密切关联。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作为一种日益常见的取证手段,可以通过中立的技术手段使电子数据符合上述证据标准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对该种取证手段的认知及审查标准仍有不少分歧,本文提出了技术中立和个案审查原则,并对实务当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作出解答,有助于此取证手段的认可及普及,也将便利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


8.  

《〈民法典〉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比”一览表》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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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Hepburn、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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