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摩洛哥输了“内卷案”

法律竞赛 2022-10-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学狗的口嗨 Author 国际法小小小学生


背景介绍


2019年秋季,摩洛哥教育系统出现严重问题。首先是教辅资料的严重短缺。为了提升本土教育质量,摩洛哥教育部决定修订教科书,以便与国际水平接轨。然而,这一修订却招致经济实力有限的家长们的怒火。此外,本土的印刷行业由于无法按时完成任务,导致印制教科书的重担不得不交给外国公司。但外国公司同样无法按时交付工作成果,最终造成摩洛哥的小学生们无书可用。其次是教师群体的不满。无法获得永久教职的摩洛哥教师群体发起抗议,要求政府履行他们之前的承诺。除新生问题之外,该教育系统还面临着存在已久的教育不公情况。据报道,选择私立教育的摩洛哥学生占比正逐年提高,只因当地私立教育质量远比公立教育高。

Moroccan教育行业的现状见链接【https://thearabweekly.com/moroccan-school-year-begins-dire-lack-resources】


本文即将介绍的反倾销案正发生于摩洛哥教育资源短缺且分配不均的现状之下。


案件基本信息

表1-争议双方与第三方

图1-涉案经销商的主要市场份额


其中加拿大作为涉案经销商主要的出口国提出了相关意见,令人遗憾的是中国作为世界上对于教辅行业最有发言权的国家(哈哈哈)没有提出任何书面或者口头意见。

 

该案于2019年2月21日进行磋商,2019年9月19日提出专家组申请,2020年3月19日组成专家组,2020年6月19日,双方向专家组提出初步审理(preliminary ruling)请求,专家组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专家组报告,被申请方摩洛哥于2021年8月5日进行上诉,但由于目前上诉机构已经正式停摆,且摩洛哥和突尼斯均未加入MPIA,因而目前此案处于未决状态。

 

案件主要事实

该案主要涉及摩洛哥依照MIICEN(摩洛哥工业、投资、贸易数字经济部,下简称“MIICEN”)的调查结果对从突尼斯进口的学校练习册采取的终局反倾销措施的争议。

 

2018年11月5日,MIICEN发布了《关于确定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报告》,建议对进口突尼斯练习册征收终局反倾销税。摩洛哥决定实施的终局措施于2019年1月14日生效,为期五年,反倾销税率如下:SOTEFI - 27.71%,SITPEC - 15.69%,其他突尼斯出口商- 27.71%。(SOTEFI与SITPEC均为突尼斯内较大的文具以及教辅产品出口商)


诉讼请求

申请方突尼斯的诉求可以分成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关于摩洛哥调查当局对于练习册正常价格认定的争议,第二部分摩洛哥调查当局未能针对所认定的正常价格与实际出口价格之间进行公平的比较(fair comparison)。

 

关于第一部分争议,突尼斯提出了三个主张:

 

1.MIICEN(摩洛哥工业、投资、贸易数字经济部,下简称“MIICEN”)在计算利润率时没有将行政成本和不属于产品价格的特定费用排除在外,因而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1条、第2.2条和第2.2.2条的规定;

 

2.MIICEN错误地将带编号或水印的练习册的销售排除在用于组成正常价格的利润率计算之外,因而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1条、第2.2条和第2.2.2条的规定;

 

3.MIICEN在重新计算SOTEFI出口商的大部分练习册样本的正常价格中时,包含了“分销成本”(distribution cost),因而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

 

关于第二部分争议,突尼斯提出了两个主张:

 

1. MIICEN将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使用了错误的公式,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

 

2. MIICEN为了将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无视对SOTEFI销售的特定练习册的使用许可,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


被申请方回应

面对以上诉求,摩洛哥首先从程序方面予以回应。

 

摩洛哥主张专家组在突尼斯提出的某些诉求上无管辖权,在第一次提交书面意见时指出突尼斯在对专家组报告的书面申请中根本没有当前诉求中的“分销成本”“排除行政以及特定费用”“价格比较时的计算公式”部分,在第二次提交书面意见时,摩洛哥又提出了新的管辖权异议,其引用了韩国气动阀案(Korea – Pneumatic Valves (Japan)),主张突尼斯在在对专家组报告的书面申请中的B.5和B.6段中提出的诉请不够具体,因而不符合DSU 6.2条的规定。


专家组审理

首先,专家组审理了本案的程序问题。

 

专家组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尽早,最迟不得晚于第一次提交书面意见,因而摩洛哥在第二次书面意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因晚于规定时限而不予受理,第一次书面意见提出的异议没有提供充分证明,故而被专家组驳回。

 

然后专家组开始了“杀人诛心”的“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时限问题,突尼斯事实上已经提出了具体的主张,而具体的哪一个行为违反了哪一条的哪一个要件可以在其主张部门具体论述,无需体现在诉求中,因而不违反DSU 6.2的规定。

 

紧接着专家组审理了本案的实体部分


针对第一类诉求


争议焦点一:MIICEN计算的合理利润额是否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2条和第2.2.2条?

 

《反倾销协定》第2.2条和第2.2.2条的相关条文规定,当调查机构构建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它是基于“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行政、销售和一般成本以及利润”。

 

突尼斯指出MIICEN计算的结果除了普通利润之外,还包括不属于产品价格一部分的行政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利润率,不能基于与同类产品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有关的“实际数据”(actual data)。此外,“由于利润率是使用错误的公式获得的,因此不能被称为《反倾销协定》第2.2条意义上的‘合理’”。

 

摩洛哥“一脸委屈”辩称,即使计算有错误,其所采用的也是出口商提供的“实际数据”,只不过是他们没有按要求提交。

 

专家组认为,出口商回答当局问题的方式中的任何错误或含糊不清都不能免除调查当局确保“其调查结果所依据的利益相关方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以及“恰当地”确定事实的义务。根据《反倾销协定》第2.2条和第2.2.2条的规定,此类错误或模糊不清也不能免除成员确定产品正常价格的义务。毫无疑问,调查当局有义务根据“实际数据”来“确定”利润数额:这项义务不仅限于从企业收集数据,还意味着当局必须正确使用数据,在此基础上确定利润数额。专家组从而支持了突尼斯的主张。而对于《反倾销协定》第2.1条的主张,专家组认为突尼斯未能充分证明,因而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从合理利润额的确定中排除带补贴编号和水印的练习册的销售是否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2条和第2.2.2条?

 

专家组认为,从调查记录来看,尚不清楚以及摩洛哥也未能向我们证明,在确定合理利润金额时,将销售带编号和水印的练习册包括在内,不会产生允许与出口价格进行“适当比较”的正常价格。相反,不考虑这些练习册的国内销售导致合理的利润额,该利润额不是根据《反倾销协定》第2.2.2条意义上的“受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和销售类似产品的实际数据”计算的。因而支持了突尼斯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三:将分销成本纳入正常价格的计算是否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1条和第2.2条?

 

专家组首先反驳了摩洛哥关于专家组违反《反倾销协定》17.6(i)条所称的重新审理(de novo review)问题,因为突尼斯要求专家组审理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因而不属于重新审理。

 

针对实体部分,专家组认为SOTEFI确实申报了与生产成本分开的单位分销成本,并细分了分销成本的内容(“国内运输+港口费”)。因此,这些不同要素的组成部分并不模糊。此外,正如上文所述,利害关系方答复当局问题的方式中的任何错误或含糊不清并不能免除调查当局确保“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这些信息是其调查结果的基础”并“恰当地”确定事实的义务。根据《反倾销协定》第2.2条的规定,此类错误或模糊不清也不能免除成员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义务。

 

在本案中,突尼斯已经证明,尽管MIICEN以出厂价计算出了练习册的正常价格,但它在计算中包括了国内运输成本和港口费,这些不是出厂价正常价值的一部分。因而,专家组支持了突尼斯的主张


针对第二类诉求


争议焦点一:关于许可证是影响价格可比性的一个因素的决定是否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1、2.4和12.2.2条的规定?

 

专家组认为《反倾销协定》第2.4条将举证责任作了两部分的分配,确保“公平比较”的义务在于调查当局,因此,在进行比较时,当局应当“考虑到”(make allowance for)差异。然而,应由寻求调整的一方来“证明”存在差异且此差异会影响到价格的可比性。

 

因而此争议焦点涉及两个问题:调查机构是否向SOTEFI指出了确保公平比较所需的信息,以及SOTEFI是否证明了许可证会影响价格可比性?结合相关事实,专家组得出结论,MIICEN确实向SOTEFI指出了确保公平比较所需的信息,然而SOTEFL却未能就许可证对价格可比性的影响作出证明,因而不予支持突尼斯的诉讼请求。同时专家组认为在未能发现任何“与《反倾销协定》第2.4条不一致,从而导致倾销幅度扩大”的情况下,或者未能发现“无视许可证的使用,未能进行公平比较”的情况下,无需考虑是否存在对第2.1条的“间接”违反。

 

对于第12.2.2条,专家组认同了之前专家组的意见,专家组不认为第12.2.2条“规定了一种形式主义的义务,即确定每一个相关论点,并明确提供接受或拒绝每一个此类论点的理由”。另一方面,专家组认为,报告必须解释,MIICEN拒绝许可证作为影响价格可比性的一个因素。但MIICEN在报告中仅仅说明其不重要(insignificant),未能充分地给予解释说明,因而专家组认为摩洛哥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12.2.2条的义务

 

争议焦点二: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是否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

 

专家组首先检视了摩洛哥计算倾销幅度的公式,认为其分子部分的数据存在问题,工信部比较了每个练习册样品的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了每个样品的倾销量,然后将其表示为出口价格的百分比。但其随后将每种样品的出口量乘以每种样品的倾销百分比,并将这一结果表示为每种样品的“倾销量”。然而,这一结果并不代表每种样品的倾销价值,而只是每种样品出口份额的一部分。因此,这些“倾销幅度”的总和实际上只是计算的出口份额的总和。从逻辑上讲,这个数字与倾销幅度的计算无关。(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练习册进口真的有必要哈哈哈哈)

 

在确认了计算错误之后,专家组认为此争议焦点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即公平比较义务是否真正适用于倾销幅度的计算问题,第2.4条第2款(第2.4.2条)更具体地涵盖了这一问题;如果是的话,摩洛哥计算方法的错误是否真的违反了第2.4条规定的公平比较原则

 

专家组参考了美国橙汁案US - Orange Juice (Brazil)得出结论:公平比较义务不仅适用于每种模式或交易的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而且适用于这些个别差额的合计,以反映产品整体的倾销幅度。又参考了美国软木案US — Softwood Lumber V,归零案US - Zeroing (EC)以及Larousse字典对于“公平”的解释,认为摩洛哥的计算方法无法正确地反映倾销结果,因而违反了公平比较义务

 

紧接着专家组分析了突尼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三个诉求,MIICEN行为不符合:

1.《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因其未能客观地分析相对于练习册国内生产和消费的进口量;

2.《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因其错误和不客观地分析了进口对国内练习册价格的影响;

3.《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4条,因其未能客观分析摩洛哥产业的经济状况。

 

鉴于篇幅原因,笔者对此部分内容不做过多展开,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阅读。

 

总结分析

1.  在本案中,专家组对于上诉方的每一个问题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然而其中仍有不少值得商榷的观点,例如在认定成本是否包含分销成本时,专家组对于出口商提出的标准证据过于deference ,以至于未能特别清晰地给出成本的确切范围,也可以看出wto对于standard of review的标准仍处于一个模糊的状态。


2.  本案的被申请方摩洛哥在8月4日,明知上诉机构已经停摆,仍然进行了上诉,使得专家组报告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之状态,这似乎也在催促着wto的成员国们尽快地找出应对这种“恶意上诉”的解决之道。


3.  最后,练习册作为中国学子司空见惯却又深恶痛绝的商品,竟然能引起两个国家的一场诉讼,捧腹之余,仔细想想,或许比内卷更加残忍的是有些人根本没得可卷吧……



作者 | 国际法小小小小小小小小学生

责编 | 澜


笔指今朝,挥斥方遒

一个法学狗的口嗨阵地

欢迎关注



 近期推荐 

讲座推荐 / 实习速递 / 征文速览

近期DDL / 交流群周报

读书圈打卡 | 一起打卡学国际法吗?

Jessup备赛之Oral
FDI Moot Shenzhen 2021获奖名单公布
【Jessup系列】好风频借力——Jessup资料合集(三):庭辩经验

编辑 | 舟见

点亮 在看知识又增加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