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备注栏大讲究】整理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十八条
再次整理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十八条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本来是一个填写辅助、说明内容的地方,销货单位、购货单位可自主决定备注栏的内容,可是现在税务总局多次对备注栏内容进行明确。36号文下发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更是对备注栏内容以公告形式进行了多次规定,现将备注栏要求予以整理如下:
1、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补充:什么叫项目齐全,什么是项目,包括备注栏吗?需要深刻理解,否则会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2、发票备注栏下方“销货单位(章)”,发票专用章应该盖在此处,即备注栏。
补充:备注栏需要加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为红色印油,红色印油和无碳复写的文字发生化学反应,经过一段时间备注栏信息很快会被腐蚀掉,具体多长时间没有观察过,但是出现过红色印油两边2mm已经消失了。
3、百旺金赋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校验码在备注栏,校验码是多少位,欢迎补充,到底多少位真没数过。
4、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5、专用发票扫描认证和勾选认证,目前暂不比对备注栏信息,如果备注栏信息错误,比对能够通过,如果抵扣进项存在瑕疵有被调整的风险。我认为将来也不比对。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补充:奇怪不奇怪,备注栏居然可以直接报销了。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
(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10、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补充:备注栏还需要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
以下为地方规定(摘自史光辉整理的营改增解答汇编):
11、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13、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14、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交易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填写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15、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时,如住宿服务购买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信息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需在备注栏填写住宿人姓名。
16、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不填写,在备注栏内填写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17、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18、“谣传”:其实我应该不信谣,不传谣,但是忍不住还是要说一下,据说税务总局打算取消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改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容一定还会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