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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这个必须知道!

2016-11-13 财税地盘

今日话题

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提问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房地产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全部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有部分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为了抵扣税金,降低税负,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就增加了。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涉及到一些和个人之间的业务,比如将设计、运输、建筑等劳务外包给个人(自然人),那么个人能否去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专家答疑

这个问题对于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纳税人来说可能不会带来什么疑惑,但是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企业来说,由于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接触的少,对增值税的政策比较陌生,从而不清楚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了解代开发票的一些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同时,该文件第五条明确:“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税函〔2004〕1024号 目前是全文有效的,因此个人无法去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个人可以去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和个人之间发生的业务,企业财务人员要明确的知道可以取得什么发票,才可以正确的入账、纳税,避免取得虚假的专用发票带来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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