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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成为非正常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016-12-15 财税地盘



  您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

       成为非正常户,国地税将公示企业信息,联合实施追踪管理。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定为D级,目前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越来越多。

       非常户企业开具的发票怎么办?财务人员就业也要受影响?信息还能够被解除吗?这一连串的后果恐怕很多人都没有想到!小编今天就为您倾心梳理关于非正常户的详细指引,还不快快来看~~


非正常户的认定及认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非正常户开具发票对方无法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

 《公告》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取得“异常凭证”要分三种情况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应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财务负责人影响就业,不要随便挂名“法人代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3、特别提醒:

  (1)税务机关将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并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2)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




国地税共享非正常户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文件规定:

  (1)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交换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双方创造条件公示非正常户认定结果,并在原有公示内容中标注认定单位。

  (3)双方均要将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评价为D级纳税人,并采取限量供应发票、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

  (4)联合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一方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另一方办理相关手续。

  (5)对被双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没有欠税也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政策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具体操作流程】

  1、纳税人提供税务证件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公章,情况说明。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4、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5、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6、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重要提醒: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定为D级企业。而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所以请一定要在12月31日前解除非正常户,纳税人这一年的信用评价才不会受此条因素影响。




如何查询一个企业是否是非正常户?

  1、打开北京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bjsat/点击“办税服务”、“涉税查询”;


  2、点击“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3、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验证码”验证后,可以查询结果,登记信息中有纳税人状态。





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根据 xiaochenshuiwu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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