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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奖的所有问题,这篇几乎都讲了,全是干货!

2017-01-09 财税地盘

首先,“年终奖”是俗称,在个人所得税里,更标准的称谓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第一条: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员工从雇主获得的正常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现在基本上就只剩下每月的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这两种了,以前的“数月奖金”等特殊算法规定都基本上不再适用。在实务中,“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往往也不限于年终发放的奖金,而是适用于“一年采用一次”的综合性奖金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步骤:


步骤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步骤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关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劳动法律没有硬性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单位的自主权。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单位就应该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发放。


每个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放。一般企业的年终奖是跟随一月的工资发放,也有企业会把年终奖作为员工的春节过节费,在春节放假前发放,还有企业为了防止员工年后跳槽,把年终奖拖到3~4月份后再发。



由于年终奖的算法实际上算是一个优惠,而且涉及面极广,但它的用法限定大家“一年只能用一次”,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我国税法中所说的“纳税年度”就是指自然年度,也就是1月1日到12月31日,这里涉及到所属期和申报期的问题:“一个纳税年度内”到底是纳税人按取得年终奖的时间计算,还是按照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计算?


一般来讲,如果税法没有直接明确的话,那应该是按照所属期,也就是按支付时间计算,但是这个规定是针对计算税款的,所以应该按照申报期来判断,在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申报的年终奖一年只能适用一次特殊算法。那么其对应的所属期就是12月1日到第二年的11月30日之间。


但是实务中经常有纳税人问:公司某年1月1日发上一年的年终奖,那么自然是2月申报税款了,但是第二年可能因为工资发放制度进行调整,11月30日就发全年的年终奖了,自然应该12月申报,这样就存在同一年份中申报了两次年终奖的情况,税务机关是否认可?严格来说,是不允许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发放年终奖,那么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


按照《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迟发年终奖的企业主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论处。至于企业将年终奖分期发放,并不违法。


企业对于如何发放年终奖有自主权,只要不延期、分期,并不违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按规定代扣税款。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根据工作情况对员工实际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只有实际发放的才能按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扣缴个税;如未实际发放,不能适用该办法,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其它奖励、补贴等应在发放时合并当月工资一起代扣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该企业把当年的年终一次性奖放在下一年年初发放,就不会有税收风险,也符合常规。



有些企业,尤其是外企,采用13薪或14薪的方式奖励员工,即按照员工的平均月收入在年底多发1-2个月的工资作为奖励,当然也可能更多。


13薪与月薪性质相同,与年终奖不同,属于固定发放,发放的时间、数额、方式都是固定的,按照月工资计算个税。而年终奖则可能由于企业效益、集体及个人绩效等原因,发放数额、时间各有不同,同时年终奖需要平摊到12个月后计算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对员工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双薪,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后,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已经停止“双薪”所得按月薪单独计税的办法。目前,企业薪酬结构中,如果仍然包括“双薪制”的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将“双薪制”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双薪制”的工资薪金应与所在月份工资收入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再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述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工资薪金”,应作为计算拨缴工会经费限额的基数。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根据规定,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多单位取得年终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的年终奖按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各个单位向员工支付奖金时,可按照年终奖计算方法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但是员工可选取其中一家按一次性奖金方法计税,申请退税或者补税。





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临界点”效应,根据测算,单位发放年终奖存在“盲区”,在“临界点”附近,年终奖的数额的微小变化,可能带来的是高达几万元的税负,企业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应避免以下6个“盲区”,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一、残疾人员年终奖可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雇佣的残疾人员的年终奖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其年终奖可加计扣除。


二、年终奖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年终奖算加计扣除范围。


三、残疾人年终奖所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各个地方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不一样,如根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即残疾人员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各地的标准不一样,企业可根据当地标准让所雇佣的残疾人享受到税收优惠。



如果外籍人员的年终奖里面可能涉及一部分境内收入、一部分境外收入应该怎么办?

可以将境内部分的收入切分出来单独按照年终奖的算法计算纳税。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纳税中,很多人往往会忽略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任何税款计算之前都必须经过判断纳税义务这一环节。尽管纳税人拿了一笔年终奖,但其中如果确实可以区分境内、境外所得的话,那么久要看他对境外所得在中国是否有纳税义务,如果没有,就不用承担纳税义务,在计算年终奖的税款之前就应该切分出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或离华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对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的判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作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86〕财税协字第29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的劳务发生原则进行。上述个人来华后收到的数月奖金,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依照上述有关规定确定中国纳税义务。但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也应在取得该项所得时,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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