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如何缴印花税?
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公司法作出重大修改,主要有以下三部分: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当下,在深圳,有一部分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资本印花税,在其他省份的税务机关也有这样的要求,那么,如何缴纳资本印花税?财务上如何核算呢?下面白老师为大家解读一下有关法规: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根据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印花税,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
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也就是说,在会计上的实收资本和实际出资的实收资本可以是不同的,而税务机关征税依据是企业按收付实现制确定的投资资本额。
下面举例说明:
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企业章程规定甲应出资600万元并于2015年6月1日投入公司,乙应出资400万并于2016年1月1号投入公司,甲在2015年6月1日实际投资600万元(已验资),乙在2006年1月1号实际出资200万元(已验资),其余部分在2007年6月1号投入公司。假定资本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该公司如何缴纳印花税?(单位:万元)
会计处理:
1.2014年3月公司成立时
借:其他应收款——甲 600
其他应收款——乙 400
贷:实收资本 1000
由于实际资金并未到位,因此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注册登记时认缴,但股东还是拿出钱和实物投入到企业中了,这部分我们可理解为股东垫资,如果这部分钱和实物已变更登记在企业章程中,则应缴纳印花税。
2.2015年1月公司收到甲实际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其他应收款——甲 600
2015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0.3
贷:银行存款 0.3
注:600×0.5‰=0.3(万元)
3.2016年1月公司收到乙实际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其他应收款——乙200
2016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0.1
贷:银行存款 0.1
注:200×0.5‰=0.1(万元)
4.2017年6月乙投资的会计核算和印花税处理与3相似,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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