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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在烟盒上的完税凭证——卷烟印花

2017-04-01 财税地盘

民国时期有一项重要的税收来源——卷烟,卷烟税在中国税收史上占有特殊的地位。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民国时期对卷烟征收的税,看看当时贴在烟盒上的完税凭证。

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征收卷烟统税条例》,规定按率征收,以粘贴印花为纳税凭证,由驻厂员监贴,贴足印花的烟制品才可出厂销售。1937年,卷烟改为从价按量分四级定额征税,印花也分为四级定额。1941年,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统税暂行条例》,规定卷烟统税税率统一从价征收80%,不再使用四级税制。1946年,国民政府向原征收统税的各类货品均改征货物税,规定卷烟要在最小包装上粘贴查验证,同时还需在包装箱上粘贴印花。


财政部税务署卷烟统税印花 


财政部统税署卷烟货物税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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