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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金流收付,会计该如何正确处理?

2017-05-08 何广涛 财税地盘

在企业财务管理的实践中,有时会发生这样一些业务,购销双方发生交易和经济往来,在资金尚未收付时,销售方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给购买方;或者,销买方所开具的发票金额大于实际的收款金额。

那么,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呢?购销双方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呢?


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3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11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4条:

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一)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45条第(一)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合规性分析

从以上政策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1、纳税人未发生经营业务或应税行为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也就是说购销双方存在真实的业务,是开具发票的前提,开具发票但业务不存在或者不真实,是定性「虚开发票」的最重要的依据。

2、发生经营业务或应税行为的前提下,发票开具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互为因果。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了,购买方提出开票要求,销售方应当向其开具发票;纳税义务未发生,销售方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发生。

3、发生经营业务或应税行为的前提下,销售方可以在实际收款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者开具超过实际收款金额的发票,但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纳税义务(开票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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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会计再这样做工资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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