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3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11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4条:
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一)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45条第(一)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