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必读!这10道劳动权益算式,能让你的钱只多不少!
日工资、小时工资怎么算?
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应该拿到多少钱?
生病了,病假工资怎么算?
合法权益被侵害,赔偿金怎么算?
......
我们为您梳理出10道劳动权益算式,每一条都关乎您的钱袋子,一起来看看吧!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计算公式
计算职工的日工资与小时工资,并不是按照劳动者每月、每天的实际工作天数或小时数来确定,而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计薪小时数来确定。根据《劳动法》,职工月计薪天数应为21.75天,计算公式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2
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休息日每天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200%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基数÷21.75×300%
年休假每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300%
3
延长工时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
4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后需依法赔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情形如下: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6
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7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
以北京为例:
1、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8
试用期工资的计算公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
双倍工资的计算公式
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实际给付的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双倍工资的数额,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此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等情形,属于法定情形的延续,即使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10
出境地定居离职费的计算公式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的离职费,其标准是:
1.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工龄发给本人的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
3.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但发给离职费的总额,以不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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