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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请别再传播这些毫无根据的税务传言了

2017-06-30 段王爷 财税地盘

无根据的税务传言需要警惕!!!

 

这几天你是不是在微信上经常看到下面的文章:

 已经有很多人问我们文中说的十个方面是否属实,那就一个一个来还原真相吧。


     

     真相:闻所未闻!而且,从头到尾都说金四期,明显外行。金税工程都不清楚。金税三期,简称金三。金四期,听着就变扭。


   

    真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该规定从2011年起就有要求项目齐全。因为实际操作中大量企业不遵守规定,因此,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明确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因此,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没有填列单位全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一律不得作为有效凭证,其他栏次,也应当完整填列。

      如果确有特殊原因未填列,可咨询主管局视情况判定是否可税前列支。

     

     真相:不只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并不是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是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不管开票的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个人出租或者转让不动产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真相这个就不说了。报销从严,财务安全。但是未见税务文件强制做出相关要求。 

       

        真相:很想跟写这个传言的聊聊!!只是规定企业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必须都要在开设之日起15日之类前往税务机关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真相解释同第5条。

     

      真相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下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T28)≦50万。
      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同上)≦80万。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总局公告2016 23,T2(2))≦500万。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和减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真相真能扯,我真服。

 

        

      意见:这句话本身没问题。但是现在经济大环境怎么样,政策能不能延续,是可以合理预见的。

      

      真相:概念都没搞清楚,就在这里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优惠政策是说,从2017年1月1日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20%优惠税率,相当于按照10%缴纳。
    

    真相:写传言的人不懂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原理也不知道发票票面信息全要素采集的意思,连发票的种类也没搞清。竟然张口就来,我服。

      还有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这个跟金税四期有关系?这个不是一直以来的要求吗,不仅仅是税务局的要求,也是会计计算的一条基本准则!!!!
 

     

      真相:请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除了这个,再额外说一个问题:有人发文说从去年底开始,专票超过180天未认证,可以退回冲红,重开。还说有一是有文件规定了。

     我想说的是,不管系统能不能这么做。但是没有文件明确说可以,所以务必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这个事情风险也很大
 

         最后,想说,民间公众号文章基本属于个人理解,并无权威,只能作为参考,茶馆公众号也是如此。千万不能将民间公众号的文章当文件用。关键问题请咨询12366和主管税务机关。

本文来源于税客茶馆(作者:段王爷),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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