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要点如下:
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又调整了,会计朋友们提前准备啦!
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两栏。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两栏。
3、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3日
附件3
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次进行了调整,现将对应填写说明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第(二十五)项、第(三十二)项勾稽关系公式中“第1、3行之和”表述增加“4a”行,修改为“第1、3、4a行之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一)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二)第(二)项第4点修改为: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三)第(二)项第6点修改为: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四)第(二)项第8点中的“第8栏”修改为“第8b栏”。
(五)第(二)项增加第13点,内容如下: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六)第(二)项第9点勾稽关系公式中“……<第1栏+第4栏……”修改为“……≤第1栏+第4栏……”。
(七)第(四)项第8点修改为: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三、《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行次填写说明勾稽关系公式中“第2+4+5+9b+12+13a+13b行”表述的“4”修改为“4b”,即“第2+4b+5+9b+12+13a+13b行”。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简并,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相应修改。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纳税人不但需要关注有关修改要点,还要注意填报说明的相应变化,避免出现错误。
变化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企业需要注意梳理其适用11%税率的收入是否同时包括这两栏,如果是,应当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分别核算,以便申报时准确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变化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之前按13%的扣除率或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都改按11%抵扣,但是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和销售17%税率的货物;或用于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可以仍然按照13%的扣除率或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会出现加计抵扣2%的情形,这部分进项税额需要填到“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一栏,而不能填到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根据19号公告附件三《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以下简称“附件三”)的规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一栏不必填写发票份数、金额。
变化三
按照财税﹝2017﹞37号要求,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填报说明针对“分别核算”与“未分别核算”两种情况作了规定。按照附件三要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1-3栏(认证相符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25-27栏(认证相符但本期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这仅是针对分别核算情况而言的例外规定。对于未分别核算的情况,因为只能按照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仍然需要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专用发票与其他专用发票一并填入第1-3栏或第25-27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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