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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后果究竟多严重?企业真应该好好看看了

2017-08-03 博税堂 财税地盘


案情描述

政策分析

 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情分析

东莞市某成鞋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前股东就是存在贪图小便宜的心理,铤而走险选择了买发票,可是,天网恢恢,万万想不到被开票公司牵连出来,花7个点手续费购买的虚开发票被查了,以致”赔了夫人又折兵“,钱又不见,公司进入税收黑名单,甚至连自己名声都搭入进了,写下不光彩的前半生。


      还有哪些想着能够靠买专票虚假抵扣的,不知道现在虚开发票查得有多严、后果多严重吗?上面的案例就是事实,查处完开票公司,连着一千余家受票公司都会挨个被查的,卖的买的一网打尽,打得个个心在流血,轻则进项税额转出,补税补罚款,重则还有刑事责任、坐牢!


      这个案件只是虚开发票案件的冰山一角,大家想了解更多的,可以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依照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建立全国法院规范、统一的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搜索“虚开发票”,就可以了解更多因虚开发票罪判刑的案件,虚开发票的后果究竟有多严重就可想而知了。

温馨提示

自去年“金三”正式上线以来,虚开大案频发,很多企业是由于开票公司被确认为虚开,被要求协查,对于已经认定的“异常发票”通常受票企业都会被要求转出进项税额,甚至被处以罚款和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部分处理。


在金三系统强大的数据稽核比对功能下,打击买票卖票之徒吞了的都吐出来,而最要命的是一旦企业被进一步稽查,以往的企业账目和不合规行为都有进入稽查范围,导致以前不光彩的逃税漏税的“萝卜”都连根拔起。


郑重提醒那些心存侥幸从违法犯罪分子手中购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纸包不住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迟早会败露。这些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分子,在引诱其他企业购买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往往会“拍胸脯”“保证”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安全,不会被发现。但事实上,这些违法犯罪分子自己也很心虚,都是“快进快出”,即来到一个地方成立一家或多家公司后,快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短暂的时间内虚开大量发票赚取开票费,然后快速注销或丢弃公司走逃。这种违法犯罪活动,哪有不败露之理?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很快就会发现这类公司的异常。虚开发票的犯罪分子跑了,而接受发票的正常企业却跑不了,不仅需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总之,不论是虚开发票方还是接受虚开发票方都必须付出沉痛的代价。


所以说,以后不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增值税普票,信息都必须齐全、真实。像案情中这种买票抵税的做法,更是作茧自缚,从而告诉大家,与其绞尽脑汁,逃税漏税,不如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赚安稳的钱,才税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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