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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虚开100余万税票 会计获刑又被罚~

2017-08-15 财税地盘


公司会计为偷逃国家税款,购买增值税进项发票虚开税额达100余万元。近日,新干法院依法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3年3月起至2015年期间,黄某任吉安某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专职会计,同时又是吉安某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兼职会计,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替所在的两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价税数额1032006.05元,其中税款数额149949.59元。2015年10月20日,黄某主动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8月3日,新干县公安局收缴黄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0882.36元。


  法院一审认为,黄某身为企业会计,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替所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价税数额1032006.05元,其中税款数额149949.5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案发后,黄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税款损失均已被挽回,同时黄某积极缴纳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黄某从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缓刑。



稽查对象是怎么确定?

  

最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也屡次掀起稽查风暴。从公开媒体报道来看,税务部门的罚款,其惩罚也从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升级到判刑,司法部门也开始介入。

 

企业为何遭受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稽查对象?税务机关从哪些渠道获取信息等等?有业内人士的给笔者分析了其中部分内容。

 

据介绍,确定稽查对象时,税务机关会从企业的申报的财务数据中(如:税负、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其他应付款等)初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可能外,在稽查过程中还可能从以下渠道获取相关信息:运输单据、差旅费的相关单据、产品的售后维修单据、代办事项代收代付款项的相关凭证、及保险理赔单据等(汽车维修业)、相关合同、入库单、出库单、耗用原材料产成品(或进销量)的匹配情况等等,从异常中选择稽查对象。

 

发票违法什么情况下要移送公安机关?

 

中国税务报的微信公众号曾经对此图解,非常清楚列出这些问题。特转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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