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与“抵减”,虽一字之差,涉税含义与账务处理却截然不同
经常听到个别会计人员这样问:
我们公司购买的金税盘和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是不是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啊?
到底是抵扣还是抵减,透过问的这个问题就可以知道有的会计对于“抵扣”与“抵减”的含义混了,二者在税务上是截然不同的两个名词。
(1)增值税的抵扣是专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从销项税额中减去的进项税额,也就是: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里的进项税额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抵扣。
(2)抵扣在账务处理上:
借:存货\费用\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提醒:
抵扣的凭证不一定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以及符合条件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1)增值税的抵减不仅仅针对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从应纳的增值税额中减去允许扣除的金额即为抵减。
(2)初次购买金税盘以及支付服务费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全额抵减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办公费
小规模纳税人全额抵减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办公费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4、完税凭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文件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可凭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计算抵扣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编辑设计:南宁国税纳税服务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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