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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经营涉税报验将正式实施,这4点一定要注意~

财税地盘 2021-09-21

自2017年10月30日起,试行了1个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将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将开启一种新的方式。对于从事跨区经营的纳税人而言,新的管理方式对自己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本文一一进行了梳理。


1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被取消?误读!

2017年9月,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一发布,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办税员戴倩文就向江苏省海门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咨询:“听说外管证取消了,是真的吗?”

  

  海门市作为建筑之乡,在异地经营建筑劳务的企业众多,提出类似疑惑的纳税人并不止戴倩文一个。

  

  对此,海门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解释说:“外管证全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发布后,只是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其基本的制度体系仍予以保留延续。”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跨区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办理流程发生了一定的改变。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这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该税务人员表示。

  

  对此,戴倩文深有体会。“我们公司的工程遍布全国,以前,有些偏远地区因为没有及时更新金税三期的外管证模块,常常不能查看外管证的电子信息,给经营地办税员报验带来很大不便。9月30日起试行填报《报告表》后,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因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各地实现实时信息共享,经营地办税员不用专门跑税务机关报验,方便了许多。”戴倩文说。

2

合同期限太长有效期不够?取消!

新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实施后,还有一个重要变化: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对于纳税人而言,这意味着,新填报《报告表》时,可按照合同执行期限填写有效期限,同一项目使用一张《报告表》即可,无须因“超过有效期”重复填报《报告表》。如果出现合同延期的情况,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对于这一变化,戴倩文很是高兴:“之前,外管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180天,很多项目工期长、历时久,我们要不断重复申请、过期缴销、重新开具的过程,工作量很大。现在,取消了报验管理固定有效期,避免了合同期限长的项目多次报验的情况,眼见着我们的工作轻松了许多。”

3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如何办理?看这里!

现行管理制度下,从事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该如何办理相关业务呢?

  

  “现在,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需要经历《报告表》填报、经营地报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和《报告表》缴销四个流程。”海门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解释说。

  

  以江苏省为例,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也可以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需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合同编号和合同金额等必填内容,省内项目必须选择税务主管机关,否则无法提交;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的纳税人,已经实名办税的只需填报《报告表》即可办理,如未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另外,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件。

  

  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试行的一个月中,许多纳税人表示:《报告表》中需要填写合同编号,这个编号具体是指建委的备案号还是税务的备案号,不是很清楚,而且部分老合同没有合同编号,不知该如何处理。对此,税务机关建议各建筑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签订合同时明确、规范格式文本和内容。

4

来回跑税务局麻烦?网上办!

目前,江苏地区的纳税人办理《报告表》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均已实现网上办理,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另外,在省内跨区域经营,且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报告表》的,无需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后台处理;结束经营后,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可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无须至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真正体现了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内容综合郝老师说会计、会计学堂,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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