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2017-11-14 财税地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4.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5.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6.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2日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本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推荐阅读:

1、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可以吗?

2、财税从业人员大调查,你会怎么回答?

3、使用假发票,后果很严重!逻辑判断法教你识破假发票

4、免征增值税、免征印花税!小微企业融资优惠政策不断

5、公司被抽中稽查,怎么办?

6、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7、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这几种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如何选择税率?

8、辞退你,真的与能力无关

9、企业假账,法定代表人与财务人员谁会是法律责任承担者?

10、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财税地盘开通了系列QQ群微信群(QQ交流群:44808534

现在公众号有置顶功能了,点开“财税地盘”公众号,点右上角人像按钮,然后点“置顶公众号”键,就可以将我们置顶了。这样,您就可以第一时间发现我们。

添加微信xcyaxcy,加入财税地盘微信群(注明加“财税地盘微信群”),与全国会计同行在线交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