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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股东配房又配车有涉税风险!

2017-11-29 财税地盘


案例背景:



近期苏州地税稽查局在对某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列支为股东支付别墅装修款,为股东的子女购置轿车一辆,登记在子女名下且为股东子女个人使用,相关支出均已税前列支,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误区:



该单位认为:

1.该股东是单位第一大股东,对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有重要影响,别墅装修、商业保险与轿车购置支出应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应允许税前列支;

2.单位并未直接向该股东支付股息或红利,且该股东也并不在单位任职受雇,因此,并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生的合理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该单位为股东支付别墅装修款、为股东的子女购置轿车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合理支出,不能进行税前列支。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涉税提醒:



根据上述案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支付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财产性购置支出,包括购房款、装修款、家具款、汽车购置等相关项目;

2.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商业保险;

3.旅游、出国考察、餐饮、服饰、奢侈品等消费性支出;

4.其他财产及消费性支出。

上述支出不仅针对股东本人,也包括股东的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





延伸知识:



企业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二条,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可以参考该文件中第一条的内容: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因此,企业为本单位人员购买房屋或向其支付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时,应考虑接受者的人员性质,按照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于苏州地税,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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