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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改后条款及修改前后对照,別了会计证!来了更大的职业风险

2017-12-16 财税地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修改后的相关条款及修改前后对照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 袁曙宏


二、关于拟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设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据此,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作了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并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同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一并作了修改。


別了,会计证!来了,更大的职业风险

  随着“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事会计工作”规定的取消,很多财会人员都在热议两个问题,一是,会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的规定是否随之也取消?二是,取消从业资格要求是不是表示以后什么人都可以从事会计工作了?

  笔者认为,关于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绝不会因为“必须取得《会计证》方能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取消了就随着取消,反之,还会加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因为,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再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也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但同时,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将呈现多样化,且具有对形式的可选择性。例如,对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需要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进行继续教育,还有,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属于此列。

  至于取消从业资格要求以后,是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从事会计工作了,答案也将是否定的。

  虽说在《会计法》修改后,会计从业资格将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移除,从业资格不存在了,但是要取得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的证明将比以往更难。

  会计工作,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且维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工作,对从业人员肯定要有一定的要求。综合前期相关情况,笔者预判,现在已经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毫无悬念的自动视为“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人员,可继续从事会计工作;此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本身就具有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因此也将理所当然的属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人员;至于象牙塔上的注册会计师们,应该没人会质疑他们的会计从业资格吧。这也就是说,往后,新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其起码条件将是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但此时让笔者感到意外的是,在本次《会计法》修改后,诸多的会计从业人员只是将注意力聚焦在上述两个问题上,却忽视了另外一项重大职业风险。

  本次修改《会计法》,其实还有两项重大改变,将原对违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改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而且还对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人员设立了终身禁入的法律规定。

  修改后的《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为帮助广大会计人员知晓风险,笔者将该条涉及到的相关罪名以及犯罪构成条件,简要介绍如下:

  【违规披露信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达到规定标准的。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达到规定标准的。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面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界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规定标准的。

  至于做假账,没有直接对应的罪名,因做假账而涉及犯罪的罪名有很多,如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等,都可能涉及做假账,难以一一列举,而常见的有: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会计人员实施了违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期间禁入处罚。而实施了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将受到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终身禁入处罚。而这些,也许才是会计人员更应关注的职业风险问题。

定了!这个证别再考了!有人要哭了…



  2017年11月5日起,从事会计工作,不再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了。此前,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会计工作,不再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此前,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决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此前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决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而根据此前会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提交草案时,为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会计法修正案草案10月3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更加注重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进行修改,把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在当天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说明。


  他说,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据此,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多位常委会委员对修改会计法提出意见:应慎重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对于修正案草案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多位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如何选聘合适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是关系到会计信息质量和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大事,也是关系到企业管理质量、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大事,取消会计执业资格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应当慎重。  


  郝如玉委员认为,通过会计专业技能来把账做真实,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财政、税收、经济的正常运行,包括统计数据的真实。要让市场发挥作用,类似会计这样的“经济警察”是要发挥好作用的,不能取消这个资格。“资格和技能完全是两回事,资格在执业中是起主导作用的。有了资格,即使是别的专业取得资格也可以从业。但是如果没有资格,不管是不是会计专业都可以从业,这不就乱了吗?”

  

  侯义斌委员认为,实际工作当中,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同时还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如果取消会计工作的资质,仅强调专业能力,可能会给各个方面的财务工作乃至整个经济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冯淑萍委员反对的理由是:首先,会计工作有专业性、社会性和公共性三个特点,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符合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条件。其次,会计从业资格如果取消,等于放弃了会计人员是特殊从业人员的底线,将会造成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无法控制和监督,很难保证会计队伍的纯洁性,也弱化了会计监督,不利于会计标准的执行,最终会危及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秩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会计监督职能将会难以得到有效发挥。而且此次国务院提请取消的理由并不充分。

  

  吕薇委员指出,“取消了会计执业证书以后,会计部门反映选人就没有标准了,不知道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是否具有专业能力,用人选人陷入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另外,审计发现,现在很多企业记账都不规范,包括大中小企业甚至有一些上市企业。目前我们强调质量型的发展,要提高企业的质量,而提高会计管理对提高企业的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是非常重要的,这方面不应该放松。”她建议,对会计准入还应有一个基本门槛,可以建立一个替代体系,由行业协会发布初级会计资格证,研究好两个体系如何过渡,把两个体系衔接好。

  

  王万宾委员认为,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深化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让市场主体在市场中能够进一步充分发挥作用。但不仅仅是会计师,实际上凡是涉及到执业资格的,都需要慎重。建议国务院系统地从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角度,对如何处理执业资格问题再作深入研究。


不少网友要哭了,但是其他更有含金量的证书等你去挑战


  从今天零点开始,一本曾经辉煌无比、财会行业持证人数最多的证书,走过了几十年的历程,落下了它的帷幕,令人感慨不已。


  不少网友要哭了......


@电驴小公举:去年十二月考过心里美滋滋~证还没到手就宣布可能取消…拿到最后一批绝版证书… 考了三次终于过了…还没毕业呢证就没用了… 把考试费还我啊!!!三九二百七呢好多小鸡腿呢


@hshuangyyy:本以为自己推开了会计的大门迈进了第一步考取了从业资格证 哪晓得我刚进来 人家把门拆了


@小颖会一直陪伴Ray呀_:哇!我去年才考出的证啊!我都还没工作呢 这证就给真取消了 


@绮绮l:唯一一个能拿得出去的证都取消



  一本会计证取消了,然而财会证其他更有含金量的证书更值得你去挑战。就像下面网友说的这样:


@月色中的迷离:会计从业对于行业来说真是没什么价值,只是对初级证书起到了一个起码的保护作用,现在从业取消,初级考试资格下降必然导致含金量降低,但对于大部分行业外的人或基础人员来说,考到初级就完事了,或者到中级,有心这条路的都知道最终要考的是cpa,cma,acc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各级职称或frm


@叶落湍微:会计不止这一个证好么!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了, 注册会计师的证没取消啊,会计师还是有衡量标准的


@元气小鹿:也好,什么工作都是看真本事,希望从业者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精于业务,严于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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