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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清缴,不可错过这些优惠政策!

财税地盘 2021-09-2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每张表单的填报实际上是税收政策综合运用的过程,最终的计算结果则是税收政策综合运用的结果。为此,笔者就2017年度发布的、与汇算清缴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进行了梳理。

今天我们来理一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就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而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是税务机关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实施日常管理,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需先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


应注意的是,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该公告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涉及归集范围的条款进行了梳理和完善:


一是细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等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六项费用的具体口径。


二是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若干问题予以明确,包括政府补助会计上采用净额法处理的加计扣除口径、下脚料等特殊收入冲减加计扣除费用的时点、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资本化的时点、失败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权益不得转移给受托方、委托关联方加计扣除的口径等。


三是明确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


为落实上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财税〔2017〕34号文件中的优惠政策。


应注意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政策,应按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该公告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以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是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为落实上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进一步明确了满2年的投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比例的计算口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计算口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以及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等政策的执行口径;备案管理要求;建立转请机制;骗取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罚则等。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该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就如何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进行了具体规范。


  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对《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进行了修订,并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


二是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税务部门不能准确判定专用设备是否符合条件的,可提请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符合2017年版目录规定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等指标。


四是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版目录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该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原先的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认定管理程序方面改为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省级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评审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另外,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应注意的是,现有31个示范城市按照原管理办法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按各省(区、市)制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该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延期3年继续执行农村金融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继续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通知明确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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