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注意四个误区
从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了,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了。对于中小微企业发展来说,这是一个利好政策。但是对于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小微企业,是否需要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却需要综合评判,自主确定,尤其需要注意其中的四个误区。
误区之一: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达标需要全部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标准是一个一般性的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500万元以后,原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达500万元的,是否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自行选择。
误区之二:“年应税销售额”是纳税人2017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1日间的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对于有意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原一般纳税人,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标,应按照申请转登记日的前一个月为时间节点,向前追溯12个月或者4个季度。如:某一般纳税人6月份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登记,其申请转登记日的属期是2018年5月,其“年应税销售额”就是从2017年6月到2018年5月间,连续12月的期间的应税销售额进行累计计算。
误区之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登记“单向”转“双向”,可以动态转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是一班“单向列车”,一经登记,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原则不仅提标前适用,提标后同样适用。之所以这次允许一部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标准但不足新标准的纳税人转回登记,是实事求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个举措。符合条件的转登记,只能在规定的期限间内(2018年12月31日前)进行。每个纳税人只有一次转回的机会,纳税人需要慎重对待。确需转回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间,选择最合适的时间,申报转回。
误区之四: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一定比一般纳税人更优惠。
我国增值税制度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对于调标涉及的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其计税方法都是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其实际税负率不是一定就会比3%的征收率高。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因经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自开或申报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后,纳税人是否选择、何时转回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结合上游发票的取得和下游专票的需求,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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