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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不分期折旧、职工教育经费超支也可以列支

财税地盘 2021-09-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及部分固定资产类别代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917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代  码

类 别 名 称

备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轻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

轻工


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中药饮片加工



274


 中成药生产



275


 兽用药品制造



27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轻工


131


 谷物磨制



132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轻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纺织业

纺织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纺织


181


 机织服装制造



182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3


 服饰制造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轻工


191


 皮革鞣制加工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4


 羽毛()加工及制品制造



195


 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轻工


201


 木材加工



202


 人造板制造



203


 木制品制造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1



家具制造业

轻工


211


 木质家具制造



212


 竹、藤家具制造



213


 金属家具制造



214


 塑料家具制造



219


 其他家具制造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轻工


221


 纸浆制造



222


 造纸



223


 纸制品制造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轻工


231


 印刷



232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3


 记录媒介复制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轻工


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245


 玩具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纺织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轻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3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928

  塑料零件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3



金属制品业

机械


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4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机械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汽车


361


 汽车整车制造



362


 改装汽车制造



363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364


 电车制造



365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机械


381


 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本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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