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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财税地盘 2021-09-21

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广大用人单位:

    根据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有关规定,5月份是残保金集中申报期,现将2018年残保金申报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残保金的征收期

    我省残保金暂实行跨年度征收,5月份为残保金集中申报征缴期。

    二、残保金缴纳计算公式

    残保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6% 。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时间

    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次年12月31日前持相关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请符合安排残疾人就业免征残保金政策的用人单位尽早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残保金。

    四、残保金免征范围

    工商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且为2014年12月23日以后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五、符合免征条件,享受免征政策的用人单位均应当进行缴费申报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并经残联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符合免征条件的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到地税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向地税机关办理零申报,但不缴纳费款。

    六、残保金滞纳金起算时间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残保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自征收年度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就2018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自2019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省残联”→点击“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所在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直接向县级残联申报。东莞、中山市可将年审申报权限下放到镇街级残联。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dltax.gov.cn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jyzx.gd.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咨询:广东省残疾人咨询服务热线12385。

申报缴费咨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热线1236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20日

关于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6﹞252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均应按年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由县及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我市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用人单位,全部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审核确认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供以下资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县属单位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

1.本单位上一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表1)和《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表2);

2.在岗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或1-8级伤残军人证及身份证原件;

3.与残疾职工或伤残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

4.在岗残疾职工或伤残职工1月份、12月份工资表;

5.在岗残疾职工或伤残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二)6月30日前,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单位提供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四、征收管理

(一)2016年征收期限为7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逾期未报送审核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并依法全额征收保障金。

(二)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保障金总额5‰的滞纳金。

五、减免政策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灾害造成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局)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淮北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现将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7年11月27日—12月1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上一年度(2016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17年11月26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深圳市残联www.cjr.org.cn,咨询电话:83219938

  深圳市社保局www.szsi.gov.cn,咨询电话:12333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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