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谈判策略到会计分录:建筑业如何应对税率下降?
注:如果甲建筑业企业已收款中有1110万元尚未在2018年4月30日前开具发票,则应在5月征期申报未开票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110万元。后续补开发票时,手动选择11%税率开具,纳税申报时,开具发票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110万元,未开票销售-1000万元,销项税额-110万元。
4、对于已结算的工程项目,截至2018年4月30日尚未收到的质保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定发生在5月1日之后,因此,应将质保金同比例调减。
调整后质保金为:调整前质保金÷(1+11%)×(1+10%)。
例3 乙建筑业企业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已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与业主结算完毕,预留的质保金为666万元,截至2018年4月30日,乙建筑业企业尚未收到质保金,也未向业主开具发票。
调整后质保金为:666÷(1+11%)×(1+10%)=660万元。
5、对于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尾款,凡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比照上述第2点处理;凡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比照上述第4点处理。
6、税金调整的结果应由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固定,建议同时增加类似条款: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执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影响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价款的,由甲乙双方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7、对于调整税金的项目,应同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基本的原则是:凡在财务账上已经确认债权的部分,调减税金时,应同时调减债权(应收账款);未确认债权的部分,不做账务调整。
(1)挂账时已做价税分离,税金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借记该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挂账时未做价税分离,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例4 丙建筑业企业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4月签订的合同总价为2.22亿元,本月业主验工计价555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收到计量单时所做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5550万元
贷:工程结算 5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50万元
2018年5月2日经协商,将合同总价同比例调减200万元,其中4月已完工程量调减的部分为:5550-5550÷(1+11%)×(1+10%)=50万元。调整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0万元
贷:应收账款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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