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费不是午餐费,乱用政策终补税
1.公司有职工食堂,中午为职工免费提供一顿午餐
2.公司没有职工食堂,但是让外面的餐馆每天中午统一送餐,公司和餐厅月结
3.公司没有提供午餐,但是给每个职工300块的补助
4.公司在郊区有个工地,每天都有人员去办事,对于不能回公司的人员,公司按次统计后给予一定补助。
以上问题都是涉及职工中午就餐的问题,也是非常务实的问题。
那会计上怎么核算?税务上怎么处理?会计核算我们要找会计上的核算依据,税务处理我们要按照税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不能按照税务规定来做账,也不能按照会计要求来交税,这就是核心思想。
会计核算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及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
1、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均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管理核算。
2、同时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所以,按照此文件的核心思想,在会计核算方面,我们对上述实践中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税务处理
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食堂费用、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畴,可以按照工资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那么第1、2种情况的扣除没有问题,但是切记,需要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有食堂的,食堂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取得合规票据,没有食堂外包的,是否取得合规票据,这些都是扣除的要件。
对于第3是否能够按照工资来进行税前扣除?
其实这个问题也非常明确,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这些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会计核算计入了工资,也符合企业工资管理制度,并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第4种合理的费用实质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报销的费用,它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具备规范的财务制度,按制度执行的可以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所以,第1、2这种一般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第3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对第4这种属于误餐补助这种,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先税务机关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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