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啦,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涉税问题都在这里!!!
问题
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都涉及哪些税种,应如何进行正确的涉税处理?
第一种情况:企业向自然人借用资金的涉税问题
1、无偿使用
1.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针对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规定中,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2、个人所得税
企业无偿借用自然人资金,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所以不存在个人所得税;
1.3、印花税
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2、有偿使用
企业从自然人处借得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自然人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2.1、增值税
自然人取得的利息应该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利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2.3、个人所得税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自然人的借款利息,自然人应按照“利息、股息及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支付给个人费用,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在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自然人代开发票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标准,企业应依据发票全额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如果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企业应依据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只能将其作为预缴税款扣减,不得据此免除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种情况:自然人向企业借用资金的涉税问题
3、无偿使用
3.1、增值税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自然人使用,需做视同销售处理,并根据企业的纳税认定身份计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借款给自然人无偿使用,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因此应当视同销售服务,按照合理水平确定服务收入,计征增值税,并应向自然人提供发票。
3.2、印花税
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4、有偿使用
企业将资金有偿借给自然人使用,正常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即可。
第三种情况:特殊情况
5、企业股东长期从企业借得资金
企业一定要引起重视。
特别强调:
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定要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成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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