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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2017-10-13 财税地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也就是说,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非金融企业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已经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依据相关规定批准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如果公司符合小微、微型企业条件的,此借款合同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规定。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根据文件规定,财税部门已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了金融企业的范围。

因此公司与小额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需要按适用税目税率缴纳印花税(适用免税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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