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已被查,这家企业的生产成本被补征30余万元个税!

财税地盘 2021-09-21

【案情速览】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技术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通过要求销售人员在外购买发票、虚构原材料入库单的手段,虚构生产成本,变相发放销售人员提成,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该局依法对这家公司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追缴其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并对其处以0.5倍的罚款15万余元。

来源:原深圳地税

【风险点睛】

风险提示:该企业以报销发票费用的形式发放销售人员提成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应合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点睛: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结论】

税务部门提醒,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避税,很多企业都选择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发放提成、加班费、过节费甚至是年终奖,不论以何种形式发放,只要因个人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都属工资收入,应依法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报销的发票若为虚构或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税务机关一经核实,将依法追补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本文来源于个税服务中心,转载请注明,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推荐阅读:

1、老板向公司借款,“还了”还被“追缴”个税!

2、单位发给员工的宣传稿件奖励该如何征税?

3、企业外账被戳穿!直接补缴700万的个税!

4、旧房转让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5、利诱他人注册 519户空壳企业被查

6、发票盖章需谨慎,一起来重温一下注意点吧

7、企业免交社保人员新增至10类!

8、老司机支招:财务面试,你必须要问清的6个问题!

9、会计调账的5个基本方法,人手一份!

10、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了吗?关键点都在这!

置顶功能:点开“财税地盘”公众号,点右上角人像按钮,然后点“置顶公众号”键,就可以将我们置顶了。这样,您就可以第一时间发现我们。

欢迎加入财税地盘微信群及系列QQ群(QQ交流群:44808534),与全国会计同行在线交流!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