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之后开具16%、10%税率发票的2种合法情形和2种有税收风险发票分析
前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16%和10%的税率就此退出历史舞台,但在2019年4月1日有因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红字的发票,或在2019年4月1日前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发票的情形,该如何开发票才没有风险呢?
一、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2019年4月1日之后开具16%、10%税率发票的2种合法情形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依据,2019年4月1日之后开具16%、10%税率发票的2种合法情形如下:
第一种合法开票情形:2019年4月1日前已按照16%、10%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4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16%、10%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二种合法开票情形:在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前按照16%、10%原适用税率未开具发票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即按照未开票收入报增值税),在4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6%、10%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2019年4月1日之后开具16%、10%税率发票的税收风险分析
第一种有税收风险的开票情形:在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前,纳税义务发生已发生,未开票或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在4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6%、10%原适用税率补开,但是存在企业补缴滞纳金和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的风险。
第二种有税收风险的开票情形: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以后,如果按照16%、10%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能进项税额抵扣、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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