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不得不说的一些事儿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不得不说的一些事儿
推行范围
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只针对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过渡期间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业务流程
工商受理登记—登记信息共享(3个工作日)—省局分配—税务信息共享。目前是过渡期,信息共享时间未定。
证照管理
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特殊情况,可以到国税窗口打印税务登记证副本。
信息补充
企业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采集必要涉税基础信息,陆续补齐。
税源管理
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税源管理
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变更登记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上述三项信息变更可通过网上审批处申请变更)对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需要办理清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通知企业办理相关事宜,对于企业拒不办理的,可采取业务限制等方式催促企业。
存量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注销登记
申报清税—受理机关传递信息—分别清税限时办理—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迁移登记
在工商部门受理变更登记,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再按照国税迁出迁入程序办理迁移登记。
税务登记号
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证件使用
“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按征管规范若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件时,提供“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强调事项
“三证合一”并非取消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窗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