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社区矫正法草案:不得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
社区矫正法草案二审稿拟明确不得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问题上,草案还专门作出规定:应与成年人分别进行,保密身份信息,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社区矫正法草案提请二审。会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社区矫正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
不得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有正当理由迁居的应批准
社区矫正中的涉及的人权保护问题颇受关注。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在方式方法上要与监狱执行刑罚严格区分,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不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对象义务和负担,限制其合法权利,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的情况,建议作出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一步充实相关规定:
一是,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二是,在草案第三十六条中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五条对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经批准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批准的条件、程序、方式等不明确,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分歧,激化矛盾,建议进一步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对于可能逃跑或者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不予批准。
同时,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还对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手段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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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