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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6

难道是我们听错了?暴力袭警的行为人用砖块、棍棒打伤民警竟然被判决无罪?

下面这个2017年发布的判决文书,说的是用砖块、木棒打伤民警的判例。袭警犯罪行为人陆远明、陆安强袭警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也就是袭警无罪!

怎么回事?

桐梓县公安局因处理陆远明等人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治安一案所需,于1998年11月8日晚决定对陆远明进行传唤。当日晚12时许,由该局民警熊某开具了传唤证,传唤证要求陆远明于11月9日前到公安局接受讯问。

同月9日凌晨1时许,桐梓县公安局民警肖某、王某1、向某某、钱某某持该传唤证前往被告人陆远明住所,在他的住宅外面,民警告知陆远明对其依法传唤,要求陆远明开门接受传唤,陆远明及家人拒绝开门,称有事白天来,不接受传唤。

经解释无效,民警肖某用电话向公安局领导汇报了情况,请求增派警力执行传唤。公安局副局长张某及其他民警相继到达现场后,张某要求陆远明接受传唤,并告知陆远明持有传唤证,陆远明及家人仍然拒绝开门,期间,陆远明告知陆安强,如果他们强行冲进来,就“自卫”(指用木棒等阻止)。


在传唤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决定对陆远明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陆远明在楼上用砖朝下掷击执行民警以阻碍执行民警进入其住宅,执行民警使用了高压水枪等警械制止,当执行民警刘某等进入陆远明住宅后,民警刘某被陆远明家人打伤,民警钱某、付某被陆安强用木棒打伤,后陆远明、陆安强被带离其住所。当日,陆远明被宣布治安拘留,后被刑事拘留。

桐梓县公安局对陆远明采取的强制传唤方式应当定性为程序违法,而非强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第二,桐梓县公安局对陆远明采取强制传唤的程序违法行为,决不是陆远明等暴力抗法的理由!面对公安机关的依法传唤,陆远明的正确做法应当是,服从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的传唤,事后通过法定的救济途径,对桐梓县公安局的程序违法执法行为提起诉讼。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陆远明、陆安强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的行为,均应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依法执法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不是你来我往的讨价还价。法律的效力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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