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上吊自杀,狱警被判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今天咱说说监狱管理干部的事儿,这个事情和公安民警情况有些接近。
24岁的监狱民警小邹,2016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又于2017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小邹平时是一个品行很好的监狱人民警察,怎么年纪轻轻的说被抓就抓起来了呢?
原来,2016年11月1日17时许,小邹正在值班期间,罪犯于某某单独离开劳动现场,在监区浴室更衣室自缢身亡了。
通过检察院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邹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值班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其管理的罪犯单独行动自缢身亡,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邹旭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邹旭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小邹一看法院来了真格的,自己本来是看押罪犯的,马上也要成为罪犯,就果断提出了上诉。他的上诉理由是:我除了自身有问题外,监狱没有认真贯彻直接管理罪犯规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上诉人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对小邹的观点进行了解释,他说监狱没有认真贯彻《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罪犯暂行规定》,安排使用罪犯代为”罪犯点名”,还将浴室门钥匙置于无人监管处;劳动现场带班、值班警察人数没有达到”不得低于罪犯数的3%”这一标准;罪犯在劳动现场吃饭时,南北两个监区关系好的罪犯可以搭伙吃饭,违反了”应对罪犯实行定置管理”的规定;上述管理漏洞,为罪犯于某某有机会擅自离开劳动现场提供了条件。案发时上诉人并未擅离职守,案发后自首。上诉人年纪小,工龄短,经验少,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邹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致使其管理的罪犯单独行动,在监区内自缢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综合考虑本案起因、经过、事实、情节,上诉人邹旭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上诉人小邹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是,其在值班期间违反《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罪犯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无视罪犯单独行动及疏于实行定置管理等。但该《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劳动现场值班警察数不得低于罪犯数3%。案发当日,瓦房店监狱二监区值班警察配置数量,确未达到上述比例,导致监管力量薄弱。《暂行规定》第四条同时要求,严禁安排使用罪犯代行掌管或者使用监舍、车间、库房、伙房等部位的钥匙。此外,从行为方式看,于某某的死亡并非意外事件导致,而是其主动为死亡创造条件,对死亡结果持希望发生并追求发生的主观心态。综上,本案中罪犯于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确系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最后,二审法院维持维持了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邹旭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邹旭犯玩忽职守罪”,撤销了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小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拘役五个月”,上诉人邹旭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还好,小邹虽然有罪,但“定罪免刑”还能保住公职,估计单位还会给行政处罚。
监狱警察遇到的问题,每一个公安民警都可能会遇到。职场有风险,保护自己的“护身符”就是一切都该按照规范来。
按照规范来,出了问题也无责;不按规范做,出了事情肯定跑不掉。
(本案取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隐去案发地和当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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