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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死亡案如何处理,不只是涉案者个人命运,也是公安基层执法者的普遍关切

瓜尔佳 瓜尔佳 2020-02-21


昨天瓜哥的写的那篇《内蒙古醉汉死亡,没有对其约束到酒醒究竟是其死亡的原因还是条件?》说的是内蒙警察因为没有约束醉酒的人,造成了被看护人撞墙自我死亡事儿,今天说说浙江宁波的约束了醉酒人,也造成了他死亡的事情。


很多民警都说,约束了,造成了醉汉死亡警察负有责任;没约束,造成了醉汉死亡警察也负有责任,到底应该怎么做才合适呢?


怎么做合适?只能说规范执法最合适,但有时现实中的情况千差万别,只能就事论事。咱先看看浙江宁波有关方面的通报吧:


宁波市鄞州区政法委的通报罕见的详细,这为我们分析案情提供了资料。关于案件本身咱就不多说了,人家说得很明白。


按照通报所说,6个辅警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俞某某表示身体不适要求就医辅警没有处置;一个是也没有向警察报告。


鄞州区政法委认为这两点应该就是俞某某病情加重的原因。


但是,辅警之所以没有对俞某某要求就医的请求未及处置应该是有原因的,如果知道他马上要死,肯定不会耽误在自己手里。


咱看看俞某某在声称身体不适前的表现:


第一,大声吵闹;第二,用头肩部位多次撞击派出所候问室的玻璃门。这动作完全是醉酒后的状态,根本不像是身体不适,如果鄞州区政法委的同志在现场估计也是同样判断,但要求辅警做出他马上会死的判断有些为难他们了。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这种罪责就不该让辅警承担。


再看看法医对俞某某死亡的鉴定情况,他自身存在两种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和心肌桥合并心脏肥大。本来两种病,又在醉酒、头部损伤及人为控制等因素作用下促发心脏功能障碍死亡。




相关部门正是按照法医鉴定做出了对6名辅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我倒是觉得采信这个鉴定时应该慎重一些,看看法医的描绘我们就知道,他们把人为控制因素摆到了最后的位置,这只是法医知道案情后所做的判断和分析,但生物解剖无法确认死者的死和人为控制有关,只是存在可能性。


我们还要说的是,辅警对醉酒者的控制本身没有错误,如果这种控制是在警察的指挥下,就符合法律规定,治安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醉酒闹事的要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直到酒醒为止。


在约束的时候,死者死了,他的死还是他自身的疾病。近日流传于网络的一个云南的判决,和这个案件有异曲同工之处,但那个案件宣告了警察无罪。


近一年来,我们国家对见义勇为和防卫过当的行为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政策,很多反杀者都得到了释放,甚至向他们发放了见义勇为的荣誉证书。


无论是警察还是辅警,他们的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他们本身并不是要通过犯罪获得利益,我们的司法政策也不该对他们过于苛刻。


他们在工作中可能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当,但要看到他们的动机和案发时的实际情景,看他们的主观过错。我们事后的分析和他们当时所面对的情况不是在一个层面上,因此不该要求他们现场每一个步骤都是完全正确。


我国的司法制度取得了明显进步,其中一项就是对犯罪者采取了谦抑政策。对那些主观上故意犯罪的人,都能谦抑,为什么对这些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努力工作但可能会有些不当行为的人就不能宽容一些呢?


司法的本身就是为了公平公正,但只是对那些反杀的人谦抑,而对在工作中有些失误的人不宽容,这势必又形成了新的不公平、不公正。


全国无数的基层执法民警和辅警都在眼巴巴的盯着浙江和内蒙的醉汉死亡案,看那些涉案的警务人员会得到怎样的处理,这不仅仅是涉案的警务人员个人的命运,也是全国公安基层执法者和辅警的普遍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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